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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篇 诉前调解

  • 作者:淘气萌萌狗
  • 类型:其他
  • 更新:2024-01-12 07:50:02
  • 字数:4576字

说实话,如果调解金额合适,谁都希望能尽快拿钱结案。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还是要对调解数据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和逐一比对。

不过,我和静飞已经初步达成共识,这也是我今天在团队会议上公布消息的原因。

考虑到目前符合条件的只有梅圆圆、青苹、亚子楠三个人,所以会后我准备再单独跟她们三个开个小会,到时再听听她们的想法。

所以,这不是一个简简单单就能决策的事情。

近期我们有个案件“庞鹰股份”,一百多个人,立案己经近二个多月了,法官告诉我们,被告提出了调解方案,问我方是否有调解意向。

团队里每个人都把办理案件、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当成是一件非常快乐的事情,我们的法律服务才能高品质,才能对外树立起良好的团队形象。

团队的规模效应才能得以最大发挥和体现。

对于那些调解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我们当然建议当事人同意调解。

所以,那些有事没事打律师电话后一通报怨的当事人,其实是很不明智的。

一般情况下,代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本就是利益共同体,但很多委托人偏偏要疑神疑鬼和自己的代理律师站到对立面上去。

毕竟,调解付款周期短,不仅能尽快获得赔付,也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

这个案件,因为法人及公司相关高级管理层人员涉及到经济犯罪,所以案件我们也是等了很久才启动。

这期间,很多当事人打电话来质问我们为什么不尽快起诉。

律师每天的工作压力大,强度高,如果心情还不好,必须会影响沟通的热情,办案的积极性。

从赔付比例上来说,90%己经算挺高的了。

因为进入正常诉讼程序中,法官也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对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部分予以扣除的。

毕竟股票投资本身就是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只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本身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才负有损偿责任。

并非上市公司一出现虚假陈述行为,就要对投资者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

在这一点上,很多投资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这种损失的赔偿,不仅在股票买入、卖出时间上有限制,而且同一时间段内,投资者交易的时间和状况不同,可以获赔的投资差额损失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根据事先我们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调解金额赔偿比例在70%以上的,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在谨慎起见,对于超过70%的我们还是会提前告知当事人,征求一下他们的意见。

结果,调解方案一通知出去,很多当事人打电话来纷纷求实。

有的是想确认一下事情真伪,有的则是询问其他人的反应。

当然了,大部分人都是接受调解的,毕竟很快就能拿到钱。

但由于是调前调解,正式的调解协议是没有的。

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份调解意向书。法院是不单独出具法律文书的。

于是,问题来了。在调解方案告知各个委托人不久,法院打来电说我们的案件中有一位叫蔡雪娥的当事人,在一年前就已经接受过调解,并且都拿到赔偿款了。

我向法官核对了蔡雪娥的身份信息后,确认确确实实是同一个人。

于是,我让具体负责这个案件的助理律师打电话跟蔡雪娥联系。

半小时后,朱红来办公室找我了。

“我和蔡雪娥联系过了,她之前确实委托过一个律师,但她觉得那完全是上当受骗!”朱红一脸懵逼的说。

“哦?她为什么这么说?”我好奇的问朱红。

“她说那律师是证券公司人介绍的,她是被证券公司忽悠才委托的那位律师,她损失了五六万,那个律师才给了她四万多一点,并且法律文书什么都沒有!她想让我们继续为她维权,她还想告那个骗子律师!”朱红很认真的说。

我听后,心中不免一惊。诉前诉解的案件,当然没有法律文书呀!

我看了看她的调解金额,确实有五六万元,但扣除律师费以后,可以归还她的也就四万多。

如果通过我们,结果也是一样!

看来,并不是那位律师本身的问题,而是他并沒有向当事人们表述清楚。

以至于自己虽然付出了辛苦劳动,帮当事人们讨回了投资损失,却落了个骗子的骂名。

我笑了笑,对朱红说:“如果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属实,她又依合同约定拿到了调解款,那么就无可挽回!诉前调解本来就沒有法律文书,那位律师也称不上骗子!”

“哦,知道了!”

“对了朱红,你去向这个案件所有接受调解的人再发一条补充说明,就讲本案只有调解意向书,法院不单独出具法律文书!以后这样的案件都这么处理。”

“好,我知道了!”

朱红说完,走出了我的办公室。

她是半年前刚招进我们团队的实习律师。

目前主要负责案件的通知,包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调解协议、调解意向等。

这个案件,被告的调解方案为:1、按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90%赔付;2、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

至于诉讼费嘛,因为是诉前调解,原告已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退款。

当然,我们实际上一直都这关注这家企业以及和这家企业相关的案件。

等待,是为了寻找最好的时机起诉。

但是,制订的工作任务太轻,对于朝九晚六来所里上班的助理来说,又有失公平。

有些案件,我们早早立案,但法院却迟迟不处理。

然而,时机成熟时再立案,法院处理的就会快很多。

庞鹰股份立案后二个多月就收到对方的调解方案,案件处理进度已经是很快的了。

我想,只有这样,制订出来的工作计划才更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促进团队不断发展。

“热情办案,快乐工作!”这是我对团队工作氛围的期待,也是我接下来要不断向团队里每位律师和助理传输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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