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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第五章 墨子及其构建的墨家哲学 3

  • 作者:郑红峰
  • 类型:其他
  • 更新:2021-07-03 19:23:37
  • 字数:9842字

后期墨家还讲道,在推论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例如,有时结论是相同的,而论据则不一定相同;有时观察的是同一个事物,而得出的结论却不一定相同;有时前提和结论是一致的;有时则前提和结论是不一致的……所以,他们认为,在运用逻辑推理时,必须十分注意,防止产生离开事物或论题的本旨而转向诡辩。

但是,后期墨家虽然提出了这些注意的问题,而当他们在运用这些逻辑推理时,也还产生了许多的错误。如他们虽然批判了公孙龙“白马非马”,而他们自己却又得出了“杀盗非杀人”的错误结论。这正如荀子批评的是犯了“惑于用名而乱名”的错误,还是掉到了脱离实际的纯概念游戏中去了。

关于概念,后期墨家首先用唯物主义观点肯定,概念是表示客观事物的,他们认为:“所谓,实也;所以谓,名也。”这就是说,“实”是客观对象,是第一性的;名词,概念是表达客观对象的,是第二性的。上面说到的“以名举实”,所谓“举”,《经上》说“举,拟实也”,就是模拟客观对象的意思。后期墨家还认为名词、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属性,只能存在于事物之中,而不能离开具体事物独立存在。因此,他们批判了公孙龙所谓事物属性或概念可以独立“自藏”的客观唯心主义。他们反对“离坚白”的观点,认为“坚”,“白”是联系的。他们说,“坚”,“白”两种性质,只有分别在不同的事物中才是互相分离的,如果同在一块“石”中,那“坚”、“白”、“石”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他们批判公孙龙“自藏”的观点说,所谓得“白”时无“坚”,得“坚”时无“白”,那只是由于感官的不同,因而得到的感觉不同。这对某一感官来讲,只有“知”与“不知”的区别,而绝没有存在或不存在的区别。

后期墨家对概念的分类也做了研究。他们把概念分为三类:“达”、“类”、“私”。“达”是指最高最普遍的名词或类概念,如“物”这个名词或概念,包括了所有的事物。“类”,《经说上》中说:“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这是说,“类”是指一般的同类事物的共同概念,例如马这个概念包括一切马。“私”,《经说上》中说:“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这是讲的专指某一事物的专有名词或个别概念。这种不同等级的类概念,后期墨家认为是有类属关系的。所以他们批判公孙龙“白马非马”。他们说:“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黑色)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这是说,不管马的颜色是白的还是黑的,都包括在马一类中,所以马的概念的外延应当包括白马、黑马——一切马在内。乘白马也好,乘黑马也好,应该说都是乘马。后期墨家概念分类的思想,对以后荀子的逻辑思想有很大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后期墨家对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学上的一些基本范畴做了深入的研究。

“推”,《小取》中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这是从已知事物推出尚未知事物的办法。这相当于用类比法进行的归纳推理。关于“推”的方法,历来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有些学者认为是演绎法,有些则认为是演绎和归纳的综合应用等。“不取”是未知事物,“取”是已知事物,“予之”是进行推论。拿未知事物与已知事物进行“同”、“异”的反复比较,推论出“同”或“异”的结论。

关于推理,后期墨家有相当细致的研究。除前面已提到的“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等原则外,他们在《小取》篇中还提出了“效”、“辟(譬)”、“侔”、“援”、“推”等几种推理方法。

“效”,《小取》中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就是树立一个标准或公式(“法”),其他事物根据这个标准或公式去仿效,进行推论。例如,《经说下》中说:“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这是说,只要是“方”的东西,不管是木材还是石头,都可以包括在其中。按照这种办法去推论,凡是结果符合大前提的,就叫做“中效”,这个判断就是有效的;反之,就是“不中效”,其判断则无效。这种推论方法相当于形式逻辑中“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

后期墨家在批评惠施、公孙龙等逻辑理论的错误中,大大发展了唯物主义的逻辑理论。后期墨家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和逻辑理论是富于战斗性的。他们对以前的唯心主义学派进行了一定批判的同时,他们的唯物主义哲学对以后荀子、韩非等唯物主义思想家,也有很大的影响。

“侔”,《小取》中说:“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即用两个相等的判断进行直接对比而得出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直接推理。

“援”,《小取》中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这是引用对方与自己相同的论据作为前提,进行推论的方法,也有援例作论证的意思。

六、“循所闻而得其意”的认识论

后期墨家根据当时自然科学的知识,对一些重要的哲学范畴作了唯物主义的说明。例如,他们对时间、空间、运动等范畴,都有比较深刻的见解。对于时间范畴,他们说:“久(时间),弥(包括)异时也。”《经说上》中又解释道:“久,合古今旦莫。”即是说,时间范畴是包括一切具体的时间,如古今早晚等。关于空间范畴,他们说:“宇(空间),弥异所也。”《经说上》中解释道:“宇,蒙(包括)东西南北。”即是说,空间范畴是包括一切具体的场所,如东西南北等。至于运动则是事物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变迁,运动离不开时间和空间。他们曾举人行路这种运动为例来说明运动范畴的内容。他们说:“行者,必先近而后远。远近,修也(距离);先后,久也(时间)。”这就是说,运动必然有先后、远近的变化,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的运动。后期墨家在这里讲的虽然还只是最简单的运动形态,即机械运动,但他说明了运动与时间、空间的统一关系,这在古代是十分可贵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

后期墨家发展了古代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他们充分肯定人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的。他们认为,人的生命就是形体与精神活动的相结合,“生,刑(形)与知处也。”人的认识活动,是人所具有的一种能力。进一步,后期墨家明确指出,仅有这种认识能力,还不能形成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经说上》中说:“知,材也。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这是说,人具有认识的能力,只是可以有认识事物的主观条件(“所以知”),但不一定能达到对事物的认识。他们举眼睛的例子说,眼睛有看东西的功能,如果你没有去看东西,那就达不到“明”的认识。

“辟”,就是譬喻。即用另外一个具体事物来说明这个具体事物。《小取》中说:“辟也者,举也(他)物而以明之也。”

所以,人的认识能力还必须与外界事物接触以后,才可能形成人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后期墨家说“知,接也,”认为认识就是与外界事物相接触。而且,这是形成认识的更主要方面。后期墨家在这点上继承了墨子重视感觉经验的特点。他们认为一切认识必须通过感官的感觉才能得到,即使有些知识不是由当前感官的感觉得到,那也是由于经验积累的结果。例如,《经下》中说:“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经说下》中解释说:“智,以目见,而目以火见,而火不见。惟以五路智。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这是说,对时间的认识,不是用“目”这样的感官所直接得到的,而是经验积累和概括得到的。

根据这一思想,后期墨家把知识来源分为“亲知”、“闻知”、“说知”三类。“亲知”,就是亲身通过感觉得到的知识。“闻知”,是由传授得来的知识,这里又分为直接传授(“亲闻”)和间接传授。“说知”则是指用推理的方法得到的知识。

后期墨家认为,辩论的根本目的是要“明是非之分”,“明同异之处”以“决嫌疑”。因此,辩论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遵循一定的逻辑原则。在《小取》篇中,后期墨家对辩论的一些基本逻辑原则作了说明。第一条是:“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这是说辩论时必须了解所辩论的事物的情况,符合客观实际,同时要充分了解对所辩论事物的各种意见的同异。第二条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这是说,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必须要能反映客观的实际内容,命题或判断(“辞”)要正确地表达其含义(意),论证(“说”)要有充分的根据(“故”)。第三条是:“以类取,以类予。”“类”是表示同类事物的共同概念。这是说,在辩论时要遵守类概念的原则,在同一类概念中选取已知部分提出例证(“取”),同样依据同一类概念进行推论(“予”)。后期墨家很重视逻辑上的类概念,认为只有同类才能相类比,互相推论。把不同类的事物或概念硬拉在一起相比或进行推论,是根本错误的。第四条是:“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力。”这条要求辩论者不要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自己所承认的不可非难别人承认,自己不承认的也不可要求别人承认。

后期墨家没有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上,他们认为,感觉经验只是认识的一个方面。他们说“知也者,以其知遇物而能貌之”,意思是说,感觉经验是通过人的认识能力得到事物表面形象的认识。这种认识是很不够的。因此,后期墨家提出,必须“循所闻而得其意”,也就是说,要根据感官得到的感性认识,深入一步去认识事物。这种深入一步的认识,后期墨家认为要依靠心的思虑作用。“心”的思虑作用不是凭空而来的,他们说“虑,求也力”,即思虑也是对外物的一种考察。后期墨家坚持了唯物主义经验论的认识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墨子的狭隘经验论倾向和错误。这对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后期墨家在当时自然科学的基础上,对睡眠、做梦等现象也作了朴素的唯物主义解释。他们说“卧,知无知也”,意思是,睡眠是知觉能力暂时停止活动的状态。又说“梦,卧而以为然也”,这是说,做梦是把睡眠时产生的幻觉当做是真实的。这些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对打击唯心主义和宗教迷信是十分有力的理论武器。

在真理标准问题上,后期墨家强调认识必须是“名”与“实”相“合”,“志”(主观动机)与“行”(或“功”客观效果)相一致。他们认为,一种认识的正确与否,要表现在实践中能否对事物作出实际的鉴别。也就是要在客观实践中“取去俱能之”,即分辨出对实际事物的知和不知。

后期墨家对庄子等否定认识的客观标准,取消是非的相对主义诡辩论,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庄子曾说过“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认为没有任何客观标准,一切认识、理论都是不可靠的,没有用的。对于一种理论的批判,也不能以批判的多少来判定这种理论是否正确,而是要看它是否应当批判。所以说:“诽之可否,不以众寡,说在可非。”此外,后期墨家对于真理标准的理论,也克服了墨子“三表”思想中的狭隘经验论,杜绝了墨子由“三表”法证明鬼神存在的错误思想。他们反对庄子笼统地反对一切辩论。他们认为,辩论就是要把是非搞清楚,否定任何批评、辩论,那也是荒谬的。

关于判断,后期墨家认为,判断是用来表达客观事物或思想的确定含义的。即所谓“以辞抒意”。他们对判断也进行了初步的分类。例如提出“尽”、“或”、“假”等几类判断。“尽”,在《经说上》中说:“尽,莫不然也。”这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全称判断,或选言判断中的穷尽形式。关于“假”,《小取》篇说:“假者,今不然也。”“今不然”是指目前还不存在的情况,也就是一种假设,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假言判断。“或”,《小取》篇中说:“或也者,不尽也。”这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特称判断,或选言判断中的不尽形式。

后期墨家还认为,要得到正确的判断,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正确的推理,即所谓:“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故”是指判断的理由、原因。后期墨家认为,“故”有两类,“大故”和“小故”。《经说上》中说:“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这是说,有了这个条件,并不一定就产生那种现象,但是没有这个条件,则一定不能产生那种现象。这是说的事物或现象产生的必要条件。“大故”,《经说上》中说:“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这是说,有了这个条件,就必然产生那种现象,没有这个条件,就必定不能产生那种现象。这是讲事物或现象产生的既必要又充分的条件,或各种条件的总和。上述《大取》中讲的“以理长”,“以类行”都是作判断过程中要遵循的正确推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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