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幻想小说网 > 历史 > 中国通史

8

  • 作者:中国通史
  • 类型:历史
  • 更新:2021-07-02 06:11:54
  • 字数:76026字

后来,米、盐的交换比例,有所变动。其原则是以时势缓急、米值高下、道里远近险易以及中纳者是否有利为转移。

洪武十一年(378)二月,明太祖以原先所定盐价过重,以致商人利薄,商屯效益不佳,命令中书省议减盐价。诏曰朕初以边戌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淮、浙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今既数年,2以上参见《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庶国计有裨,军食无缺。”2于时,明亡在即,王洽还梦想复兴军屯,可谓关心军国大计。崇祯皇帝也以为其言甚善,命即行之,可谓精神不死。而究其实都是说说而已,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付诸施行。随着明末农民起义军浩浩荡荡进入北京城的脚步声,明代军屯也终于宣告结束。

明代的商屯政策与民屯、军屯同时进行的,还有商屯。从总体上说,它们都是为了满足军国之需。但出发点各有不同。推行民屯,主要是为了解决民食;推行军屯,主要是为了解决边区及内地军队的粮饷;而推行商屯,目标则比较单一,就是为了资助边境军粮。另外,商屯的作用亦远远不如民屯和军屯。操作方法也不一样。

崇祯时,兵部尚书王洽上言“祖宗养兵百万,不费朝廷一钱,屯田是也。今辽东、永平、天津、登(州)、莱(州)沿海荒地,及宝坻、香河、丰润、玉田、三河、顺义诸县,闲田百万顷。元虞集有京东水田之议。本朝万历初,总督张佳胤、巡抚张国彦行之蓟镇,为豪右所阻。其后巡抚汪应蛟复行之河间。今已垦者荒,未垦者置不问。遗天施地生之利,而日讲生财之术,为养军资,不大失策乎。乞敕诸道监司,遵先朝七分防操,三分屯垦之制,实心力行。

此时,商人赴淮、浙、山东三地中盐,虽然输米之数有别,上自六石,下止八斗,但是无论在何地,以米易盐的手续都极为严格必须“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

2《明史》卷二五七《王洽传》。

《明太祖实录》卷九。

《明太祖实录》卷六一。

明代商屯,最初始于洪武三年(370)。是年,山西行省奏曰“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明太祖准从所请。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2。

洪武四年(37),正式定淮、浙、山东中盐之例,皆以盐一引为率,视入仓道里远近,定商人输米之数。具体为,输米入临濠府仓,淮盐六石、浙盐四石;开封府及陈桥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二石;襄阳府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一百五斗;安陆府仓,淮盐四石、浙盐三石五斗;辰州、永州及峡州仓,淮盐三石五斗、浙盐二石五斗;荆州府仓,淮盐四石五斗、浙盐四石;归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二斗;大同府仓,淮盐一石、浙盐八斗;太原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孟津县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北平府仓,淮盐一石八斗、浙盐一石五斗、山东盐二石五斗;河南府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西安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陈州仓,淮盐三石、浙盐二石;北通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八斗、山东盐二石五斗。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重,商人无所利而然欤?尔中书议减盐价,俾输粟于西河、梅川,庶粮饷可供,而内地之民省挽运之劳。

于是,中书省臣奉诏定拟,凡输粮于凉州卫者,每盐一引,米二斗五升;梅川,三斗五升;临兆府七斗;河州四斗2。

盐引有大引、小引两种,“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输钞不问新旧,支盐不拘资次2。

由于钞法阻滞,积重难返,这种办法很快也宣告失败。

明宣宗继位之初,即令停止中钞之法,恢复纳米易盐之旧制。宣德元年(42)六月,行在户部奏曰“各处运司岁办盐课,本召商中粮,以供边储。近因钞法不通,暂许官员军民人等中纳烂钞,不次支给,人图便利,无复输米。且边境各场,岁办有限,不足支给。请停中钞之例,仍旧纳米,用实边储。”明宣宗从之3。

宣德三年(428),户部尚书夏原吉以北京官吏、军人、工匠粮饷不支,而中盐旧则太重,致使商贾少至,上疏请更定中盐之例。乃定盐每引易米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召商纳米北京4。

宣德四年(429)六月,行在户部尚书郭敦以中盐则例已减,而商贾来者反少,疏请收缩中盐范围,其言曰“尝具奏减中盐则例,召商于北京纳米,不拘资次支盐。缘近年中纳各项数多,盐不足支,客商来者愈少。今拟依永乐五年营造事例,淮、浙等处盐不为常例,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北京在城仓纳米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关)、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其余各处中纳,暂且停支,则客商皆至,粮储可积。”奏疏呈上,俱得允准。郭敦又说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处盐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远亲异姓之人,往往具文代支,多有虚冒。请行各运司,将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402)以前客商所中盐,于流通簿内销注。以各商姓名、籍贯造册缴部,移文原籍有司,每盐一引,给钞十锭,以革连年冒支之弊。明宣宗曰国家尝资其用,今彼身虽殁,而妻子尚存,仅给钞十锭,不偿所费,宜每引给钞二十锭。

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二册),中华书局980年版,第4页。2《明仁宗实录》卷二。

3《明宣宗实录》卷十八。

4《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宣德五年(430)四月,行在户部奏定各处中纳盐米则例为京仓云南安宁等处井盐,每引纳米五斗。

宣府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山海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甘肃卫仓灵州盐课司小盐池盐,若陕西、山西所属客商,每引纳米麦四斗五升;宁夏卫并行所属客商,每引纳米六斗。

同时,又奏准独石开中盐粮则例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山东、福建、河东、广东、四川盐,每引皆为一斗五升;云南安宁等井盐,每引纳米三斗。

宣德七年(432)四月,因各处总兵官纷纷请招商纳米,以实边地。行在户部经奏准,重拟边境中盐粮例宁远、独石、肃州三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均为一斗五升。宣府、大同、山海、龙门、甘州、宁夏六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俱二斗2。

商屯的破坏自正统以后,屯政松废,边境多事。商屯作为屯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能不深受影响。择其大要有一因边政日趋废弃,军马缺乏,令商人纳马中盐,输粮于边者因之日少;二是官豪势要之家纷纷奏请大量中盐,以侵商利。例如,成化中,内官王钿奏令家人中支河东官盐二万四千引。按照祖宗之制,“开中盐课,例该召商,以备边储”。内外官员、豪民势要插手中盐,造成商人失利,于是各边仓廪逐渐空虚,粮草缺乏。尤其是随着税粮“折色”的普遍推开,有些地方也开始实行纳银中盐,边粮日益紧张也就势在必然了。迨弘治以后问题更为严重。弘治中,叶淇变法,请召商纳银盐运司,终于导致开中之法大坏,商屯随之破坏。

《明史·食货志·盐法》说“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明宣宗实录》卷六五。

2《明宣宗实录》卷。

详见《明史》卷一八五《叶淇传》。

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2对此,《明史·食货志·田制》说得更为清楚具体“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世宗时,杨一清复请召商开中,又请仿古募民实塞下之意,招徕陇右、关西民以屯边”3,而收效实少。

嘉、隆以后,不少大臣争言屯政,有的还亲自经理盐屯,区划屯政甚详。万历十六年(588)闰六月,户部奏言“顷因屯政不修,边储日缩,诏各镇抛荒屯地尽令商人开垦,以中盐之利,偿开垦之劳;以所纳之赋,为实边之计,法至善也。今册报虽有顷亩,中间恐多虚冒。宜行各镇将各商垦过处所,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以存永业。”明神宗令依议实行4。然是时,因循日久,屯政已坏,“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之议,也仅仅是议论议论而已。2《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3《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4《明神宗实录》卷二○○。

第四节限制庄田庄田,本是封建朝廷自己建立起来的。由于它的不断扩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百姓利益,侵吞国家田租,变“公产”为“私业”。从而大大加剧了中央财政困难,引起了朝野各界的强烈不满。所以,又不得不对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皇朝生存的物质基础。

明代的庄田,如前所说,种类很多。有皇庄、诸王庄田、公主庄田、勋戚(功臣与贵戚)庄田、大臣庄田、中官(太监)庄田、寺观庄田等。其中,于国计民生影响最大的是皇庄、诸王庄田、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

皇庄皇庄,即由皇室直接命人(太监)经营,并以其租入归皇室所有的田地。它是皇家的私产,是皇帝制度的产物。

皇庄,在中国已有长久的历史。汉代称“苑”,唐代称“宫庄”。明代起初亦称“宫庄”,最早建于永乐末年,地点在顺天府丰润县境内,名为仁寿宫庄。据嘉靖时勘查,共有地九百十四顷、水泊地九百八十顷、芦苇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顷。建立宫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宫中的费用。

宣德时,又陆续建立清宁宫庄和未央宫庄。这两个宫庄,占地广袤。自北直隶东北部丰润县起,向西南经宝坻、武清、静海,直至河间等府县。以上仁寿、清宁、未央三宫庄田,经过长期扩展,迄嘉靖初年已达六十三处,合计有地一万六千一十五顷又四十七亩2。

天顺三年(459)四月,因诸王尚未就藩之国(即进居封地),宫中供用浩繁,明英宗立昌平县汤山庄、三河县白塔庄、朝阳门外四号厂宫庄为东宫(皇太子朱见深)庄田;北京西直门外新庄村并果园、固安县张华里庄为德王(朱见潾)庄田;德胜门外伯颜庄、鹰坊庄和安定门外北庄为秀王(朱见澍)庄田3,成化三年(47)德王离京进居山东济南王府;成化六年(470)秀王出京入封地河南汝宁,二王的庄田才归官府。

天顺八年(44)正月,明英宗逝世,皇太子朱见深即皇帝位,是为明宪宗,改元成化。宪宗登位以后,将原先朝廷所没收的太监曹吉祥的庄田改为皇庄。明代皇庄之名,由此开始。其后庄田满天下,皇庄遍畿内。曹吉祥的庄田,在北直隶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共三十五顷。改为皇庄之后,又先后侵占民田四十顷,总计七十五顷。

继而,又增立顺天府宝坻县王甫(浦)营皇庄一处(此地原为会州之草参见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45页。

2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3《明英宗实录》卷三○二。

场)。

明孝宗弘治时,立顺天府丰润县、保定府新城县和雄县等三处皇庄。

至是,正式名为皇庄者五处,总计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此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民田合计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皇庄与四府民田之比为∶www.youxs.org。

明代自永乐帝迁都北京,即以北京为京师(国都)。由于皇庄建于迁都以后,而其管庄之人又是太监,因此,皇庄除南方湖广安陆皇庄之外,都集中于天子脚下的京畿地区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明代京师(北直隶)共辖八府。除去顺天等四府,还有顺德、广平、大名、永平四府。八府中,顺天四府,距京城最近。这样皇庄设于顺天四府,既便于朝廷对管庄人户太监的管理,又有利于租银的解进、使用。这也可以说是明代皇庄地理分布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皇庄创设之初,尚有章法,未酿成民害。“皇庄之始,先朝畿内空闲之地,籍之公家,佃民耕种,而收其入。其地广狭有定界,其入有定额,非以病于民也。”2后来,朝廷失控,规制混乱,不是利用空闲之地,而是占夺民田。是时,皇庄不仅侵占民田,而且租额颇重,如,河间府东光县皇庄有每亩收租三斗者。加之管庄人户横行不法,皇庄遂成民害。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且也威胁到封建国家的税粮收入。由此引起了广大官民的不满和愤恨。

早在成化十六年(480)五月,户科给事中齐庄(章)就上书朝廷,说“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庄田与贫民较刀锥之利哉。

且财尽则怨,力竭则怼。今东光之民失其土地矣,而赋敛比之公田又三倍其数。民困如此,非死即徙,非徙即盗,亦可知矣。”3明宪宗不听。皇庄占夺民业的现象日益严重,管庄人户有恃无恐,以致民情**,延臣纷纷上疏反对。

弘治二年(489)七月,户部尚书李敏等人以皇庄日多,管庄人户恣行不法,趁灾异发生之机,上疏亟言皇庄之种种危害臣惟灾异之来,率由民心积怨所至。窃见畿内之地,皇庄有五,共地一万二千余顷。勋戚、太监等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比来管庄官校人等,往往招集无赖群小,称为庄头、伴当、佃户、家人名目,占民地土,敛民财物,夺民孳畜,甚者污人妇女,戕人性命,民心伤痛入骨。少与分辩,辄被诬奏,至差官校构拿,举家惊憾,怨声交作。灾异之兴,皆由于此。且皇庄之设,在祖宗时未有。正统间,以诸王未封,供用浩繁,不欲重征小民,又在今湖北钟祥、京山、天门、潜江县等地。明世宗入京继统之后,由王府庄田升为皇庄。至嘉靖十一年(532)占地一万零六百十一顷,明末农民大起义时废。详见施正康《明代南方的安陆皇庄》,《明史研究》第三辑。

2《明史》卷一九一《何孟春传》。

3《明宪宗实录》卷二○三。

见彼时地广民稀,因其闲地立庄,以资公用。诸王之国,地仍归官。其后因袭,遂有皇庄之名。且普天之地,莫非王土。若以此地为皇庄,则其余者非朝廷之土乎?今若革去管庄之人,拨付小民耕种,每亩征银三分,当可得银三万八千余两,比之官校掌管所得犹多。以此银收之内帑,充各宫用度,则不显立皇庄之名,而有实用之效矣。

奏疏呈入,明孝宗不纳其言,曰“皇庄留与朕弟诸王。”但令“今后管庄之人,敢有生事害人者,听巡按御史指实参奏,从重治之”。后因有人上疏,再次亟论皇庄之害,明孝宗迫于舆论,才勉强下诏罢革仁寿宫庄,以其地归还草场,并令凡侵占牧地者悉还其旧。

弘治十一年(498),御史何孟春上疏,请明孝宗命官往勘皇庄地面,从实丈量,造册缴部,岁收其入,以备经费。若遇水旱,与民田一例开除。既不失本庄之赋,亦不病近庄之民,畿甸之内庶无侵夺之害。弘治十三年,由于各地为避赋役而将土地“投献”给官豪势要之家的风气进一步盛行,以致朝廷控制的纳税田土日益减少,才被迫下令严禁军民僧道人等将土地投献,充为庄田。违者究治。是时,尚膳监奉御赵瑄献保定府雄县的土地为皇庄,户部尚书周经劾其违制,赵瑄被逮下诏狱。然而,由于整个政治、经济形势每况愈下,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这类禁令往往是一阵风,像赵瑄那样受到惩治的不过是个别人,无济于事,投献土地者有增无减,皇庄照样大肆扩充。

弘治十八年(505)五月,明孝宗病死。明武宗朱厚照继位,改元正德。正德以后,朝政日坏,社会风气更加。于时宦官刘瑾擅权,群小为奸,巧立名色,乘机进献官民田土,皇庄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明武宗即位仅仅一个月,即在顺天府大兴县境内十里铺、大王庄、深沟儿、高密店、石婆婆营、六里屯、土城庄等地,分别建立皇庄。“自此之后,设立渐多,而皇庄之名始著”。

正德元年(50)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昌平州苏家口皇庄,三河县白塔皇庄;真定府宁晋县铺头村皇庄、大柳村皇庄,隆平县大灰窑皇庄,新河县仙汪庄皇庄,南宫县南庄村皇庄。

正德二年(507)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东安县南葛里皇庄,宝坻县李子沽皇庄,通州神树皇庄,武清县灰蜗口皇庄、王头陀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四当口皇庄。

正德四年(509)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大兴县三里河皇庄二处。

正德五年(50)设立的,有六里屯皇庄。

正德七年(52)设立的,有顺天府武清县尹儿湾皇庄,大直沽皇庄。

《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正德八年(53)设立的,有顺天府昌平州楼子村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卫河两岸皇庄、孙儿庄皇庄;保定府安州骟马庙皇庄,清苑县阎庄社皇庄。

正德九年(54)设立的,有保定府安肃县龙花祉皇庄。

皇庄由是遍布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与民争地,数量大增。以上各皇庄,计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若按前述弘治时北直隶顺天、河间、保定、真定四府民田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计算,则此时北直隶四府皇庄与民田的比例,已由原来升为∶www.youxs.org。明臣秦金说正德元年以后,“奸猾无籍之徒,乘时射利,沾恩冒赏,多将畿内逋逃民田,投献左右近幸之人。而左右近幸,不念畿辅重地,献谄取说,乃遂奏为皇庄。弊源一开,无有穷极”2。

明初没有皇庄。明中叶以后皇庄的出现,说明了国家经济形势已经潜伏着某种危机。皇室也因随意高消费而感到难以满足,于是建立皇庄,收取租税,剥削民力。这既反映出封建皇帝的贪婪本性,又透视出封建统治集团争夺地租分割的激烈斗争。从皇庄的不断扩充还可以看出,明代皇庄的实质就是利用皇权占夺土地,蚕食国家的税粮。土地为衣食之源。土地分配不均,是造成封建社会农民与封建地主阶级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皇庄创立之初,多利用空闲之地,招民耕种。而后多数系占夺民业,遂成民害。如此,则皇庄越建越多,交纳税粮的民田必然越来越少,国家的税粮收入亦一年不如一年,皇权的物质基础为之动摇。于是引起了统治者的惊惧,开始意识到对皇庄必须加以整理和限制。

明世宗即位后,为缓和民情立即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首下明诏,“将管庄人员尽数革回”。同时,委官清查畿内皇庄。嘉靖二年(523)二月,兵科给事中夏言将调查所得的真实材料,写成《勘报皇庄》一疏,进呈明世宗。疏中,详细说明皇庄的建立过程、数量、地理分布以及正德以来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并建议取消皇庄,还田于民,以消除由皇庄所引发的各种社会弊端。疏曰“自古帝王之治天下,盖莫不以土地、农人为重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立国之初,检核天下官民田土,征收租粮,具有定额,乃令山东、河南额外荒地,任民尽力开垦,永不起科。至我宣宗皇帝又令北直隶地方,比照圣祖山东、河南事例,民间新开荒田不间多寡,永不起科。至正统六年,则令北直隶开垦荒田,从轻起科,实于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景皇帝寻亦追复洪武旧例,再不许额外丈量起科。至今所当遵守,夫何近年以来,权幸亲昵之臣,不知民间疾苦,不知祖宗制度,妄听奸民投献,辄自违例奏讨,将畿甸州县人民奉例开垦永业,指为无粮地土,一概夺为己有。参见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2秦金《论皇庄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七四。

由是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朘月削臣等查得各官庄田,祖宗以来未之有也。惟天顺八年以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太监曹吉祥抄没地一处,拨为宫中庄田此则宫闱庄田之始。而数十年间,侵占之数,过于原额已十倍矣皇庄既立,则有管理之太监,有奏带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处动至三四十人。其初管庄人员出入,及装运租税,俱是自备车辆夫马,不干有司。正德元年以来,权奸用事,朝政大坏。于是有符验之请,关文之给。经过州县,有廪饩之供,有车辆之取,有夫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财物,又有语言不能尽者。及抵所辖庄田处所,则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断。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则驾(架)搭桥梁,则擅立关隘,则出给票帖,则私刻关防。凡民间撑驾舟车,牧放牛马,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邻近土地,则展转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见亩征银。本土豪猾之民,投为庄头,拨置生事,帮助为虐,多方掊克,获利不赀。输之宫闱者曾无什之一二,而私人入囊橐者盖不啻什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剥无余。由是人民逃窜,而户口消耗;里分减半,而粮差愈难。卒致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阎之间,贫苦倒骨。向使此弊不革,将见十数年后,人民离散,土地日蹙,盗贼蜂起,奸雄借口,不知朝廷何以为国,此可为太息流泪者也祖宗以来,宫闱一切供用,自有成规。况九重之内,锦衣玉食,何欲不遂。顾可屈万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亩之业;辱宫壶之贵,杂于闾阎,以争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训后世也哉。且自古人君未尝有此且‘皇’之一字,加于帝后之上,为至尊莫大之称。今奸佞之徒,假之以侵夺民田,则名其庄曰‘皇庄’,足以传笑天下,贻讥后世。甚非臣等所望于陛下者。”明世宗接到夏言的奏疏,下旨曰“各宫庄田子粒银两仍办纳解部,年终类进应用。顷亩数目,止照新册改为官地,不必称皇庄名目。”“皇庄”改为“官地”,名称不同,实质一样。田归于官,而不还于民;皇庄租银照数解进内府应用,于国用无补。而且在征收和解进的过程中,多为管庄太监克扣、私吞,租银拖欠至数十万两,百姓没有得到半点实惠。嘉靖二年(523)九月,明世宗又令户部清核畿辅庄田。尚书孙交呈上各宫庄田数目,与旧籍所记不同。世宗责问其故,孙交曰“旧数多者,以奏乞投献数多妄报也。新数少者,以奉命清核田多除豁也。”世宗命查清成化、弘治年间原数,向他奏明。从此之后,正德以来投献侵牟之地,有一些归还于官。但由于太监、勋戚屡屡从中作梗、渔利,清理难以进行下去。不仅如此,各宫仍置皇庄,遣官校分督。户部侍郎秦金为此进言两汉盛时,以苑囿赋贫民,今奈何剥民以益上。乞勘正德间额外侵占者,悉归其主,而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明世宗实录》卷二三。

尽撤管庄之人2。世宗令从其议,命清还正德以后额外侵占之地。言外之意也就是说,正德以前可以不动,正德以后非“额外”者亦可保留。结果相当一部分庄田都没有归还百姓。皇庄的数量受到一些限制,其害民的本质没有改变。而此时其他各类庄田,更是纷纷劫夺民业,兼并由地。

诸王庄田诸王庄田,即王府庄田。它的产生缘起于明代的分封制度。

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慎固边防,翼卫王室”,或者叫做“外卫边陲,内资夹辅”,“上卫国家,下安生民”,承前代之旧制,于洪武元年(38)首定“国本”,立皇长子朱标为皇太子。洪武二年,下诏定诸王国邑与官制,开始分封宗室。从洪武三年四月起,相继选择名城大都,正式分封诸子为亲王。明太祖共有二十六个儿子。皇长子朱标立为皇太子,不封王;第二十六子朱楠,洪武二十六年(393)生,“逾月殇”,未封。其余俱封王。在所封的二十四位亲王中,除第九子赵王朱杞、第二十子韩王朱松未之国而死,其他二十二位亲王均在永乐六年(408)以前就藩之国。因为古时称封建皇朝分封的地面为“藩”,称分封之国(即封地)为“藩国”(蕃国),所以人们又称亲王为“藩王”、王府为“藩府”。

洪武以后,俱依“祖宗成法”,代代分封。

由太祖至成祖、仁宗、宣宗、英宗、代宗、宪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十二帝,亲王五十五国。亲王嫡长子(十岁立为王世子)嗣位为王者,凡三百二十一人。王之子孙封为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以及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者,将近三万人2。

明太祖众建藩国的视点,在于维护皇权的最高统治地位。而其实质则是皇室内部矛盾互相调和的结果,是一种权力分配与财产分配。诸位亲王不仅拥有特别丰厚的经济待遇,而且拥有相当的政治、军事特权。经济上,除常禄外,有的还直接拨给田土,或者让其经营商业活动。亲王长大就藩之国(进居王府)以后,都是大地主,都会得到朝廷拨给的大片土地,甚至多是肥沃优质田,作为养赡之用,时称“王府庄田”,或“王庄”。

洪武五年(372)四月,明太祖第一次赐诸王庄田。是月,赐第二子秦王朱樉、第三子晋王朱h、第四子燕王朱棣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又赐给江西湖池渔课岁米,秦王九千二百石,晋王、燕王各三千石。洪武五年2《明史》卷一九四《秦金传》。

明太祖所封之靖江王朱守谦,系其从孙、朱文正之子,“禄视郡王,官属亲王之半”。不称亲王。2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南直隶盛事》。

《明太祖实录》卷七三。

六月,赐第五子周王朱橚2、从孙靖江王朱守谦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同月,赐第六子楚王朱桢、第八子潭王朱梓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3。其他各王也皆依例有赐。

不过,这时所赐的田土,多是官田,其性质也只是以其租入充禄。与后来由王府直接经营管理的王府庄田不同。

亲王,物质生活优裕,广纳妻妾,从而使宗室人口的再生产,始终呈现直线上升的态势,出生率高,死亡率低。洪武时宗室人口只有五十八人,永乐时上升为一百二十七人。经过一百四十多年的繁衍,至正德间除去死亡,以及因罪在皇族谱牒(玉牒)中被除名不计者之外,仅男性即有二千九百四十五人。嘉靖时,又比洪武、永乐年间增加一百五十余倍。嘉靖八年(529)为八千二百余人。嘉靖二十八年(549)升为一万余人。隆(庆)、万(历)之际,宗室繁衍,“可谓极矣”。如明太祖第三子晋王朱h的后裔、庆成王朱济炫,“生一百子,俱成长,自封长子外,余九十九人并封镇国将军。每会,紫玉盈坐,至不能相识”。万历二十三年(595),见于《玉牒》所登的宗室人口为十五万七千人2。明末复增为数十万人,达到“千古所未有”的惊人程度。

人口与消费成正比。宗室人口骤增,而且生活奢华,花费势必巨大。除国家追加禄米,主要是依靠拨给大量土地,充作王府庄田,以庄田的地租收入予以维持。否则,何以为计。明代,自洪武至万历亲王五十五国,虽然有死有废,情况不尽相同,但王府俱有数额多少不等的庄田。全国王府庄田之多,也就不难想象了。

今据《明实录》提供的有具体数字记载的资料(当有遗漏),将历年赐给(包括皇帝主动赐予和经奏讨被动赐予、少数王府遗田转赐)各地王府的庄田之数,整理统计于下洪熙元年(425)至弘治十八年(505)的八十年间,共计赐庄田三十次,一万二千四百五十五顷。其中洪熙元年至天顺八年(44)赐六次,计为一千六百八十九顷;成化元年(45)至成化二十三年(487)计赐九次,二千九百四十七顷;弘治元年(488)至弘治十八年(505)赐十五次,计七千七百十九顷。正德元年(50)至万历四十二年(4)福王之国河南洛阳之前的一百多年间,共赐十次,计六千八百四十八顷。其中正德元年至正德十六年(52),计赐六次,二千九百十三顷。

2洪武三年封为吴王,洪武十一年改封为周王。

3《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庆成王百子》。

2《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二。

嘉靖元年(522)至嘉靖四十五年(5),一次,一千五百二十顷。

隆庆元年(57)至隆庆六年(572),一次,六百零一顷;万历元年(573)至万历四十一年(3),二次,计二千八百十四顷。以上数字显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在正德以前,赐予王府庄田最多的是成化、弘治二朝。其时,徽王(朱见沛,英宗第九子,成化十七年之国河南钧州)、兴王(朱祐杬,宪宗第四子、世宗之父,弘治七年之国湖广安陆),岐王(朱祐■、宪宗第五子,弘治八年之国湖广德安)、衡王(朱祐楎,宪宗第七子,弘治十二年之国山东青州)四王,“田多至七千余顷”,平均每人近二千顷。崇王(朱见泽,英宗第六子,成化十年之国河南汝宁),“岁有常禄万石”,又有“赐地二千五百余顷”2。明代从整个社会风气演变过程来说,土地兼并之风主要是从正、嘉以后开始的。而上述王府庄田的发展历程说明在社会上土地兼并之风盛行之前,宗室已经开始疯狂兼并土地。这个事实证明有明一代土地兼并之风,首先是由最高统治者皇帝刮起来的。

皇帝以皇庄与国家争夺地租,以保障皇室的高消费。王府庄田的性质与皇庄相同,也是与国家争夺地租,以保障王府的巨额费用。其结果都是威胁中央政府的税粮收入,引起军国费用困难。弘治十三年(500),为了限制王府庄田的大肆泛滥,不断扩充,明孝宗曾经发出一道诏令“凡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赏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势之家,捏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又令诸王辅导官,凡导王奏请土地者,罪之。

然而,这道诏令,形同一张废纸。其后照样是“奏献不绝,乞请亦愈繁”2。尤其是到了嘉、万以后,所赐王府庄田数额越来越大。

嘉靖四十年(5)二月十七日,世宗第四子、景王朱载圳之国湖广德安以后,“多请庄田”。世宗宠爱,无视祖宗规矩,概予赐给,庄田多至数万顷3。嘉靖四十四年(55),景王病死,无子可嗣,景府遂废。

万历中,穆宗第四子、神宗之弟潞王朱翊镠,在京时“王店、王庄遍畿内”。万历十七年(589)二月十九日就藩河南卫辉以后,又多请赡田(养赡之田,即庄田),神宗俱予允准。景王府所遗下之庄田皆归其所有,“多至四万顷”。

而在明代历史上,王府庄田问题闹得最凶的,当推福王庄田。

福王朱常洵,生于万历十四年(58)正月初五日,明神宗第三子,为《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2《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九。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2《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3《明史》卷一二○《诸王五》。

皇贵妃郑氏所出。万历二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封王,封国河南洛阳。福王未出京以前,明神宗令户部每年支给禄米三千石4。还允许他在北京崇文门外开设官店,经商牟利,每年可获利润一万余两银子。万历四十年四月初四日,洛阳福王府建成。当天,礼部上疏请择期令福王之国。明神宗置之不理。福王迟迟不肯离京,明神宗和郑氏也想让他在身边多住些日子。于是父子两人便在庄田额数上大做文章。由于廷臣反复奏请,明神宗无奈下诏应付,说万历四十一年(3)春天令其出京。后来,明神宗言而无信,以种种理由改变日期。由于明神宗出尔反尔,朝令夕改,使得福王之国的日期一改再改。万历四十一年四月初四日,因廷臣交章奏请不已,明神宗忽然下旨,出了一道难题,令按福王的请求,拨给福王府的庄田,“务足四万顷之数”,并由王府“自行管业”。诏曰览王所奏,比例请给养赡地土。前已屡有明旨,着照景、潞二府事例拨给。今经已久,该地方官尚尔不遵,推诿支调,稽误大典,尔部里还行文与河南、山东抚、按等官,即于各地方细查各府所遗及应拨地土,务足四万顷之数,不得将荒芜搪塞,着归今府自行管业,以资养赡。还着上紧作速具奏,不许再有迟延。

对此,廷臣无不大吃一惊。当时全国田土总计大约只有七百余万顷。四万顷,约占全国总数的千分之六。在各省田土中,唯大府能有四万顷,小府只有一二万顷。特别是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非但百姓无田,即朝廷亦无田”。四万顷之数从何而出?况且这个数字也严重违背祖制“明初,亲王岁禄外,量给草场牧地,间有以废壤河滩请者,多不及千顷。”2在福王之前,由于情况不同,唯有景王、潞王庄田超过数万顷,其外概无先例。所以从此开始,福王的庄田数额,遂成为廷臣争论的焦点之一。

争庄田顷亩,核心是争夺地租。明神宗无视祖宗法度,不顾现实,令福王庄田非四万顷不可,意在为私其子,与国家争夺地租收入,企图将向国家纳税的大量土地,转变为福王的私业。因此,四万顷之诏一出,各地为争占地租,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纷纷上疏反对。阁部大臣亦轮番进言,极力抗争。目的也是为保障国家的税粮收入。在抗争福王庄田的廷臣中,万历四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内阁首辅叶向高所言最为激烈而中肯。其言曰按照《大明会典》的记载,亲王禄米万石,所谓养赡名目,已是添加,岂可过多!各省直田土之数,惟大郡方有四万顷、小者仅一二万顷。自祖宗以来,封国不少,假如亲王都各割一大郡,则天下土地必尽。今日非但百姓无田,即朝廷亦无田。圣子神孙源源不断繁殖,哪有土地拨给。列圣相传,遵守家法。每一个都想爱子,欲予加厚,只因祖制不敢逾越。必如是,而后万世可常行。福王所请,不过援引景府、潞府事例。潞府就封地,废府田地尚多,未尝括及民4《明神宗实录》卷三九一。

《万历邸钞》。

2《明史》卷一二○《诸王五》。

间。如今田地已尽,而福王租银之入已超过潞府,何必要求如此之多。至于景王久不之国,皇考穆宗皇帝在裕王府邸时,就常怀危疑,其后皇祖世宗皇帝断然勒令他之国,人心始安。景府屡请湖广地土,几至激变,当时皆讥讪皇祖太过宠爱,不是爱护他,此亦前事之鉴。臣以为祖制当遵,吉典当举。福王方建维城之固,与国同休,不当以土田小事滋生天下人之口舌。

叶向高还进一步从当时的土地关系状况出发,尖锐批评明神宗和福王无视祖宗法律,说假使福王庄田必足四万顷,则之国无日。福王奏称祖制,《皇明祖训》有这样的规定吗?《大明会典》有这样的规定吗?历朝功令有这样的规定吗?臣不知福王所引的祖制是什么。如系援引景王府,则自景府以前,诸王庄田从未超过数千顷之数的。唯独景府以皇祖宠爱超过分数,致坏祖制。这是由于皇祖一时没有采纳忠言的缘故,至今仍追其过错。

福王为何引以效尤。况且今日河南、山东等省抚、按官,已将土地搜括殆尽,如复搜括不已,恐有奸徒以“投献”为名,挟仇报怨。如果这样,中州、齐、楚之间,稍有土地者必不安心其生,天下必从此多事。

其后,叶向高又多次上疏抗争。其他廷臣也一再力争。明神宗才被迫同意减半,改为二万顷。最后总计实给一万九千余顷。

因为河南肥沃之地不足,只能拨给一万一千余顷。差额由山东、湖广二省各划给四千余顷,予以补齐。福王才于万历四十二年二月之国洛阳。

在明代封国河南的诸王中,福王府庄田最多。“诚为迥逾常格”,“偏爱而私之”。据《万历邸钞》万历四十三年乙卯卷七月条载,是月户部奏中州诸王钦赐庄田之数周王府五千二百余顷;赵王府九百九十余顷;唐王府一百四十余顷;郑王府三百六十余顷;崇王府八千五百顷;伊王府、徽王府遗地三千余顷。

明神宗“赉予过侈,求无不获”,后继者起而效尤。天启七年(27),明神宗第五子、瑞王朱常浩就藩汉中府;明神宗第六子、惠王朱常润之国荆州府;明神宗第七子桂王朱常瀛进居衡州府,所赐庄田,“动以万计”2。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明代王府庄田与皇庄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分布广。皇庄除了南方有湖广安陆皇庄以外,均设在京师地区的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而王府庄田则遍及全国各地。在两京十三省中,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江西、广西等省都设有王府,有的一省有多个王府。有王府必有庄田。唯有南北两京和浙江、福建、云南等省没有设立王府。“吴越不以封,以其膏腴;闽、广、滇、僰不以封,以其险远”。这是明太祖立下的制度。永乐迁都以后,北京亦不再设立王府。以上综合叶向高《请减福藩庄田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二;《明神宗实录》卷五为《明史·食货志》的笼统估计。据《明熹宗实录》卷七六、七七两条记载瑞、惠二王各请给庄田三万顷,后因无田可给,瑞府庄田“尚未得十分之一”;惠、桂二府也相差甚远。于慎行《穀山笔麈》卷三《藩封》。明太祖第十八子岷王朱楩,洪武二十八年改封云南。未之国,即可见不设立的地方,一是京畿所在地,即政治中心,二是财源重地,即经济重心,三是边远地区。说明明太祖在分封诸子为王的时候,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有一些考虑,既担心他们妨碍政治、经济要地,又要防止鞭长莫及。王府最集中的地区是河南。因为它和北直隶毗邻,距离北京不远不近。洪、永以后,列圣相承,都以吴越、闽广等地为禁区,不设王府,自然也就没有王府庄田。

第二,数量多。皇庄,包括起初的宫庄、湖广安陆皇庄和畿内地区的皇庄,总计为七万六千余顷左右。而王府庄田,有数字可考的,总计达数十万顷之多。仅设在河南省内的潞王府(卫辉)、福王府(洛阳)以及早先的周王府(开封)、赵王府(彰德)、唐王府(南阳)、伊王府(河南)、郑王府(怀庆)、崇王府(汝宁)、徽王府(钧州),合计即有庄田七万七千余顷,比全国皇庄多出一千余顷。万历六年(578),全国官民田土总计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河南田土七十四万一千五百七十九顷。上述河南九个王府庄田占全国田土总数的%、河南的0%左右。王府庄田之多,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规模越来越大。皇庄始创于永乐,至三十多年后的天顺朝方正式命名,且发展缓慢。迄成化朝只增加一处,直到弘治中也仅再增三处。正德时进入高峰,新建三十一处。其后,除湖广安陆兴献王庄田改为皇庄外,再没有扩张,并改名为“官地”。而王府庄田的发展过程则大不一样,与国相始终。从洪武朝开始,不断直线上升。“仁、宣之世,乞请渐广”。至英宗时,诸王所在多占夺民田。成化、弘治年间发展尤其迅速。正德以后,由于宗室人口激增,宗室禄米供应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当皇庄在嘉靖以后渐趋衰落之时,当朝皇帝世宗、神宗却逾制偏宠爱子,大量赐田,动以万计,使王府庄田的数量日益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直到明亡。《明史》曰“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这里所说的“庄田”,王府庄田当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

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这两类庄田,也是明代土田之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性质与王府庄田无异,都是为了侵夺国家税粮。从地理分布青,与皇庄基本相似,主要集中于北直隶地区。它们的产生与发展同样是中国皇帝制度造成的恶果。

勋戚,即勋臣和皇亲国戚。明太祖朱元璋能够夺得天下,建立新皇朝,与一帮文武能人的帮助是分不开的。朱明皇朝诞生以后,这些人都成了开国功臣、新兴贵族。其中一些人还与朱家联姻。明太祖为了表彰他们的功劳,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利害关系,同时也为了防止这帮新贵居功自傲,影响他因故被废为庶人,徙福建漳州,复徙武冈。此后再没有封国于云南的。

的最高统治地位,在洪武三年(370)四月分封诸王之后,立即大封功臣,进李善长、徐达等人为国公;汤和、唐胜宗等人为侯;汪广洋、刘基等人为伯,并分别赐予不等量的庄田和佃户。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他出身布衣,又身逢乱世,为了尽快治理国家,凡事比较注意权衡利弊。因此,在对待勋戚的问题上,他又无时无刻不怀着复杂的心理,既给予各种特殊待遇,积极争取、利用他们,又处处加以防范和限制。明太祖这种双重的情感心态,在赏赐勋戚庄田的过程中,也充分地表现出来。

首先,是赏赐的数量有限。洪武四年(37)三月,赐李善长等六国公、汤和等二十五侯,以及丞相、左右丞、参政等临濠山地六百五十八多顷。不仅是山地,而且每人不过十数顷。同年八月,赐大都督府佥事沐英(西平侯)苏州府吴江县田十二顷,岁计租一千石2。后又赐给铜陵县田十二顷有余,岁计租五百四十八石3。四年十二月,赐中山侯汤和田一百顷。并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赐巩昌侯郭子兴4。洪武二十五年(392)二月,赐江夏侯周德兴田二十七余顷5。可见,所赐庄田少者只有十余顷,“多者百顷”。其次,是严禁私自奏讨。洪武二十五年二月,颍国公傅友德奏请怀远等县官地九顷六十余亩,以为田圃。遭到明太祖的严厉训斥你贵为上公,食禄数千石而犹请地,独不闻公议休事耶?于是傅友德惭而退。不仅如此,还在作风上严格要求他们。当时诸勋臣多放任庄佃之家胡作非为。明太祖对此非常气愤,立即戒谕诸勋臣,曰古人不亏小节,故能全大功;不遗细行,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贵终身,声名永世。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节,正当留意。而庄佃之家倚汝势,挟汝威,以凌暴乡里。卿等何不严戒约之。彼小人耳,戒之不严,必渐自纵,自纵不已,必累你德也。2在这段话的字里行间,也充分表露出明太祖对那帮新贵的不满情绪。

再次,归田于官。洪武一朝,明太祖所赐勋臣庄田,多为江南官田地。

当时正是他进行南北征战的特殊时期,对勋臣的经济优惠,只是为了完成统一大业、巩固皇权统治而临时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所赐的庄田,勋臣们不得永久占有,实际是赐租,以田租之入充其岁禄。在那帮开国的勋臣宿将渐次凌迟殆尽之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即改革公侯俸禄制度,由赐田收税充禄的间接供给形式,改为归赐田于官3、由国《明太祖实录》卷六二。

2《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3《明太祖实录》卷八二。

4《明太祖实录》卷七○。

5《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2《明太祖实录》卷七○。

3《明史》卷三《太祖纪三》。《明会要》谓赐勋臣公侯庄田始于洪武十年,复公侯岁禄、归田于官,家提供岁禄的直接供给形式。是月,魏国公、宋国公、曹国公、信国公、江阴侯、靖海侯、永平侯、蕲春侯,“各归旧赐田于官”4。

当然不排除有些勋戚由于各种原因,或以种种借口,当时没有将全部赐田归还官府。但应该承认从总体上说,洪武朝对勋戚庄田的限制还是比较严格的。而且不仅是洪武朝,就是到了永乐朝和宣德朝执法仍是颇为严厉的。永乐八年(40)十二月,有人告发隆平侯张信强占丹阳县练湖八十余里、江阴县官田七十余顷。明成祖以“贪纵厉民”命三法司杂治之。宣德五年(430)二月,武定侯郭玹令其家人强夺沧州南皮县民十七家田土,拆毁民居,置立庄屋;天津右卫指挥吕升阿附权势,侵夺官军屯田一千零九十余亩送给郭玹,以致军民失业,嗷嗷怨嗟。事发,明宣宗下诏曰勋戚之家,正当谨守礼法,庶几长享富贵,乃敢纵恣贪暴如此,此非朝廷少恩。玹姑宥之,令其改过;吕升及玹家人,皆执而治之2。

另外,此时也尚未出现中官(太监)庄田。

自明英宗开始,皇帝多宫生内长,且年幼登基,而辅佐者又罕有贤臣、重臣,加之祖宗之法因年久而逐渐弛废,导致国是日非。中官势力因此迅速发展、膨胀,贪婪心理滋长扩张,开始涉足经济领域,插手土地,明代庄田的类别,于是增加了“中官庄田”的新名目,与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一起,组成一股强大的势力,共同扑向农村,侵占民田,掠夺官田,私吞国家税粮。

正统二年(437)四月,朝廷命官勘查,发现中官、外戚所占据的田地已达六百余顷3。同年五月,又查出西宁侯、驸马都尉宋琥,太监王安、王谨,崇信伯费,都督刘广、史昭等六人,共计占田六百余顷。

正统六年(44)三月,御马监已故太监刘顺的家人奏言先臣(刘顺)存日,钦赐并自置庄田、塌房、果园、草场共二十六所,其蓟州草场等十所,计地四百六十八顷,谨进入官。余十六所,乞留与臣供祀2。

明英宗诏准其奏。明代田土进献之风,从此开始。

正统九年(444)闰七月,明英宗赐其所宠之尚膳监太监尹奉庄田三百十亩。十二年(447)二月,御用监太监喜宁奏乞河间府超级家主sodu青县地四万一千五百余亩。因内多民田地,英宗命以荒闲之地七千九百八十亩赐之3。明代中时在洪武二十四年。

4《明太祖实录》卷二二○。

《明太宗实录》卷七三。

2《明宣宗实录》卷六三。

3《明英宗实录》卷二九。

《明英宗实录》卷三○。

2《明英宗实录》卷七七。

3《明英宗实录》卷一五○。

官庄田,自是正式创立。

从此以后,中官庄田与勋戚庄田,“遍郡县”,竞相发展,愈演愈烈,占地越来越多。其途径有三种或是皇上赐予;或是私自奏乞;或是使用暴力强行霸占。

正统十二年(447)四月,驸马都尉王谊纵其家奴在河间府肆逞横暴,占种军民田地4。同年六月,该府青县奏言英国公张辅看庄阍者别有庄田一百余顷,又侵占民田二十顷5。

景泰元年(450)七月,锦衣卫指挥汪瑛奏乞顺天府宝坻、昌平所属南乡等处草场一所、水旱田一百五十顷,并果园、庄屋之类。景泰帝诏令户部赐之。次年三月,给事中林聪等奏言中军都督府左都督汪泉,以后亲怙威,纵家奴杨俊等人先后占夺顺天府武清等县官民田地计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余顷。数量之多,令人吃惊。

物极必反。由于勋戚、中官侵夺官民田地的胃口越来越大,成为一种社会经济公害,终于引起了各界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加以禁限。

景泰三年(452)四月,户科都给事中李侃等人上疏弹劾中军都督佥事石彪,先令家人张政在保定府庆都县强占民田,事发恐怕连及自己,饰词妄奏。石彪叔父武清侯石亨素无家法,纵容为非,家人附势凌人,俱应处以重罪。请户部转行公、侯、驸马、伯、都督、都指挥以及勋戚大臣之家,不许令家人侵占民田。并通行各布政司、府、州、县官吏,不许容令占民田土。违者一体治罪。而景泰帝却对石亨采取包庇、保护态度,曰“彪令家人占民田土,于亨无与,免逮问。”2景泰五年(454)三月,给事中林聪等人再次上疏,亟言内外官员侵占田地的严重情形,要求禁势要以限田地,疏曰分田制赋,所以供国用而养天下之民也。有官守者自有禄以养之,岂可逾制而请求乎。近年以来,内外官员多有恃宠挟恩、奏求田地,因而倚势虐人,侵占倍数。如武清侯石亨,食禄千钟,乃称养马艰难而求田地刍牧。指挥郑伦,俸禄亦厚,乃谓日食不敷而求田地耕植。百户唐兴奏求田地多至一千二百六十余顷。其田地既多,一家岂能尽种。询访其实,多是在京奸诈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势占田,害人肥己,可不为之限乎。乞命正统以来,凡势要所求田地,立为限制,少不过五顷,多不过十顷,其余侵占者,悉令还民耕种。违者治以重罪。庶豪强不得逞其欲,而下民均得沾实惠。

景泰帝口头上嘉纳其言,行动上照样慷慨赐予。景泰七年(45)七月,4《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三。

5《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五。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四。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

2《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五。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

准从尚膳监左少监刘祥奏请,赐予直隶真定府冀州并宁晋县清水河田地共五百八十余顷2。

景泰之后,奏讨之风益盛。

天顺元年(457)正月,明英宗“夺门”复位,封武清侯石亨为忠国公。五月,监察御史杨瑄进言忠国公石亨令其心腹至河间县唯一可耕的乡里“立标为界,悉占为己有”3。同月,又赐太监刘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顷。十一月,都督同知于忠奏求深州田地,以树艺养赡。经户部复视有六百七十顷间隙地可以赐给,明英宗命给一百顷4。

天顺二年(458)三月,从惠安伯张琮之奏请,赐给顺天府武清县空地五十余顷5。当年,鉴于民情**,令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许强占官民田地,违者治以重罪”。话是这么说,实际并不这么做。勋戚中官们也不惧怕这一套,因为当时他们已经变换手法,多数都是采用“奏请”的合法形式,去达到自己侵占官民田地的。

天顺三年(459)二月,赐太监张辉保定府新城县空地一百五十余顷。八月,复从后军都督府带俸都督同知也先帖木儿之奏请,赐真定府深州地一百五十余顷2。继而,后军都督府带俸左都督马克顺奏求直隶真定府隆平县空地牧马,诏赐一百顷3。是年九月,从锦衣卫带俸都指挥使钱僧护的祖母陈氏之请,赐给河南归德州宁陵县黄河退滩地一百顷4,又从奏,赐给顺德府巨鹿县田一千三百余顷。稍后,再赐钱僧护真定府新乐县地一百顷5。十一月,户部奏劾忠国公石亨私役官军占耕直隶怀来等处地一千七百余顷。明英宗以石亨助其复辟有功,宥其罪,命没其地于官。同年十二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阿讨剌真定府赵州宁晋县地五十顷7。

天顺四年(40)七月,赐达官都督同知和勇、都指挥使赛弗剌直隶新乐县地,各一百亩8。

2《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八。

3《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八。

4《明英宗实录》卷二八四。

5《明英宗实录》卷二。

《明英宗实录》卷三○○。

2《明英宗实录》卷三○六。

3《明英宗实录》卷三○六。

4《明英宗实录》卷三○七。

5《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7《明英宗实录》卷三一○。

8《明英宗实录》卷三一七。

天顺六年(42)七月,赐广义伯吴琮没官地八十顷9。同月,锦衣卫都指挥使钱僧护祖母陈氏奏乞抄没庄田一百顷。这次明英宗没有允准,曰“贵戚之家当知止足,僧护赏赐地千余顷,已足耕种,何得复求。”10明英宗死后,明宪宗继位。皇位易新主,风气仍照旧。勋戚、中官继续求讨不止,皇上亦依然有求必应。成化元年(45)八月,左军都督府都督佥事、皇太后之弟、庆云伯周寿奏求河间等县田四百四十八顷。明宪宗命如数照给。

当时,勋戚、中官们往往以“空地”、“退滩”地为名,奏求赐给。其实并非如此,多数都是已经开垦的熟地。成化三年(47)三月,户科给事中丘弘上疏揭露说固国本在于厚民生,厚民生在于抑兼并。惟洪武、永乐年间,北直隶、山东地方土广人稀,太祖、太宗屡涣纶音,许民尽力耕种,永不起科。盖欲地辟民聚,以壮基图,圣虑神谟,深且远矣。夫何近年权豪势要专利病民,或称为退滩,或指为空地,往往朦胧奏请虽皇上天地之量,不咈其请,然群下溪壑之欲,必至无厌。承行者受其嘱托,虽知非所当得,略无执辨之词;勘报者畏其权势,虽明知有租税,亦作空闲之数。原其所由,是皆无籍之徒,窃以投献而渔猎其中,奸狡者投为管业而囊橐其内之所致也。况地逾百顷,古者百家之产也,岂可徇一人之嗜好而夺百姓之恒产哉。伏望陛下均天地育物之心,厚民生衣食之本,收回前命,还给下民。仍敕该部痛革前弊,永以重法,庶几警惧,民得聊生。

奏疏呈上,明宪宗表面上下诏禁求庄田,曰“继今凡有求者,一切不许,著为令”2。诏令说得非常坚决、动听,实则全是骗人的官样文章,乃至诏书墨迹未干,即于同年四月诏赐周寿顺天府涿州庄田六十三余顷。时方下诏禁求庄田,明宪宗为了自圆其说,以周寿为皇太后之弟,虽冒禁以请,亦“不得已与之”,只是说了一句下“不为例”。事实证明,过后还是言行不一,没有停止赐予。

将纳租税的熟地指为“空地”、“退滩”地而加以奏讨,名为奏讨,实则强占。国家的田土成为勋戚、中官的家业,税粮自然而然大量流失,为他们所侵吞。国家的收入受到损失,百姓遭受更为残酷的经济剥削。

成化五年(49)八月,户科给事中李森上言皇上曾经下旨,今后凡有奏求田地者,“一切不允”。奈何权豪亲幸犹复恃恩,恣横不已。如锦衣卫带俸指挥同知、周寿之弟长宁伯周彧,诩圣夫人刘氏,屡蒙圣恩,赐给的田土已经不计其数。今周彧又奏求真定府武强、武邑二县田共六百余顷;诩圣夫人刘氏又求讨武清县地三百余顷,俱蒙允准。皇上只念及亲亲保佑之9《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

10《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

《明宪宗实录》卷二○。

2《明宪宗实录》卷五二。

《明宪宗实录》卷五三。

功,不忍拒之,曲从所请,殊不知其贪欲无厌。畿内田地有限,而小民赋税衣食皆出于此。一旦夺之,何以为生。且入皇朝以来,于今百年,民生日众,安得尚有不耕不稼之闲田,名曰求讨,实则强占。望陛下法祖为治,令出必行,毋以私恩废公议。特敕有司,将给赐二家之地,还民为业。今后敢有投献者,悉发戍边;奏求者许科道官劾之,治以重罪。如此,则豪强畏法,小民受惠,宗社之幸。明宪宗见疏,以为“所言良是,但已给赐者置之,余待勘报区处”2不仅已给赐者置之不问,而且继续大方给赐。成化十四年(478)九月,赐锦衣卫千户邵宗直隶真定府深州民地一百二十四余顷。成化十七年(48)三月,赐内官陈显定兴县庄地三百九十余顷2。成化二十年(484)二月,赐锦衣卫带俸千户姚福员青县地一百四十顷,从姚福员奏求也3。勋戚、中官非但奏求不已,甚至公然占夺。如成化十六年(480)六月都给事中王垣等人所言皇亲、锦衣卫指挥王源,“受赐之地,其初止是二十七顷,四至分明,版册可考。今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千二百二十顷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朝廷因其乞请,并以赐之”4。

到了弘治年,奏讨之风仍无底止。

弘治元年(488)五月,明孝宗准茂陵神宫监太监陆恺奏讨,赐给保定府定兴县等处田地二百顷。不久,又分别赐给该县地一百七十二顷余、武清县庄田一百四十顷5。

弘治二年(489)三月,赐驸马都尉黄镛顺天府东安、良乡二县田六十余顷。同时,以黄镛原受赐之永清县田二百又八顷转赐皇亲、锦衣卫指挥纪贵。七月,户部尚书李敏奏曰今畿内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三十二处,总计占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7。

弘治三年(490)四月,赐瑞安伯王源顺天府固安县庄地二百二十五顷,复赐其母肃宁县洋东淀田二百顷8。三年闰九月,明孝宗从刑科给事中胡金之请,下诏禁宗室及勋戚势要之家“无故奏讨”土地,以及受人投献;妄自2《明宪宗实录》卷七○。

《明宪宗实录》卷一八二。

2《明宪宗实录》卷二一八。

3《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九。

4《明宪宗实录》卷二○四。

5分别见《明孝宗实录》卷十四、五一、一○九、一一一。

《明孝宗实录》卷二四。

7《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8《明孝宗实录》卷三七、九三。

投献者发边卫充军。可惜也是套话,而且“无故”一词更妙,因为所有奏求者都可以找出种种借口,上疏奏请。

弘治六年(493)九月,皇亲庆云侯周寿变换个手法,请“承买”宝坻县官地一千二百顷。孝宗竟然下旨曰“不必承买,准令于内拨给五百顷与管业”,继之,干脆将其余七百顷“悉以赐之”2。

弘治十二年(499)十二月,赐皇亲、寿宁侯张鹤龄肃宁县地一千一百二十一顷。其可常耕者,每亩征银五分3。十六年(503)二月,赐皇亲、建昌侯张延龄涿州等处田七百五十余顷4。同年三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使邵英三河县庄田二百一十五顷多5。

勋戚之家,不仅大肆占夺官民田地,而且他们之间为此互相角斗,纷争不止。例如,皇亲、会昌伯孙忠原受赐永清县义河、宝坻县把门、老鸦口等处田土二千四百八十一顷。后来孙氏宠衰,把门城田一千二百顷被转赐给太监辰保。及辰保死,皇亲周寿贵幸走红,乘势奏乞,并改变四至,将孙氏之田占为己有。当周寿稍失势时,皇亲张延龄又与之争利。孝宗以二家俱为皇亲,于弘治十七年(504)四月,再赐给周寿田地八百顷,同时将更多的田赐给张延龄。最后,周寿得二千顷,而张延龄得一万六千七百余顷。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土地的数量总是有限的。“皇亲之家,占小民之田,罔天下之利,狼贪虎噬,漫无纪极”。当他们看到,在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等处“皆有庄田”,皇庄、勋戚、中官之田连成片,在这些地方可以随意占夺的田地已经不多,而相互竞争又日趋激烈,小民怨声惊天动地,不绝于耳的时候,为了占得更多的土地,便来个“既极于北,又转于南”,冲出北直隶,把争夺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南方。例如,皇亲、建昌伯张延龄奏请泰州光孝寺民粮田土,以致“道路喧传,民心惊骇”2。

明人况钟说明初,在江南最富有的苏州府,“民无粮五百石及千石以上大户,止有小户”3。

何良俊在谈到苏、松一带官僚发家过程时说“宪、孝两庙以前,士大夫尚未积聚”,“两世通显,而其家到底只如寒士”,“门阀甚高,其业不过中人十家之产”。“至正德间,诸公竞营产谋利”4。

《明孝宗实录》卷四三。

2《明孝宗实录》卷八○、一三一。

3《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

4《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六。

5《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七。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

2以上见《明孝宗实录》卷一九○。

3况钟《况太守集》卷七。

4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三四《正俗一》。

顾起元说正(德)、嘉(靖)以前,士大夫“求田问舍之事少”5。

陈鸿说嘉靖以前,“士大夫畏清议,归来宦囊皆淡,无豪强兼并之风”。

根据明人的这些论述,对照上面皇庄、诸王府庄田、勋戚与中官庄田发展历程的简单勾画,可以得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即明中叶以后,社会上刮起的那股强烈的土地兼并之风,并不是由那些科举出身的士大夫们首先刮起来的。而是风起京城,源在皇家。皇帝及其皇子皇孙、皇家亲戚和帝后身边的太监,才是这股邪风的真正始作俑者。“上梁不正下梁歪”。那些由进士、举人之类步入官场的官僚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说,只是到了正德、嘉靖以后,由于风气污染,才慢慢撕下脸皮,不畏清议,“起而效尤”,“营产谋利”,“求田问舍”,投身于剧烈竞争的旋涡中,从而加大了“风”力,扩大了“风”区,使之愈刮愈烈。

据《明实录》的不完全记载,从正德元年(50)到明末天启七年(27)的一百二十多年间,朝廷新钦赐(包括奏讨)给勋戚、中官的庄田,计为二万七千九百余顷。弘治二年(489)以前,北直隶地区已有勋戚、中官庄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两者相加,合计六万一千余顷,占当时北直隶八府田土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2。

正德以降,由于京师内外,“民间田土搜括殆尽”,庄田的社会危害已经暴露无遗,“地方骚然,民不堪命”,加之军国之用难以维计,于是庄田问题便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要求限制庄田的呼声步步高涨。

正德十六年(52)六月,顺天府通州知州刘绛奏曰近京地方,若皇庄及皇亲、驸马、功臣田土,大为民害,其勋戚田土,亦乞差官查理,果旧额颁赐,听令管业,照依旧制,每亩起税银三分,此外不许丝毫侵剥佃户。若系近来包占夺买等项,责令退还。

嘉靖六年(527)十一月,大学士杨一清等人,眼见“近畿八府土田多为各监局及戚畹势豪之家乞讨”,以忧国忧民之心,上疏进言“愿陛下自今以来,凡势豪请乞,绝勿复许;小民控诉,亟赐审断,庶使畿内之民有所恃以为命。夫王畿四方之本,王畿安则四方安矣。”2嘉靖八年(529)四月,户部左侍郎王在奏言中,提出限制勋戚庄田的办法,曰5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正嘉以前醇厚》。

陈鸿《熙朝莆靖小记·甲戌康熙三十三年》。

其中有些因死亡或事故,赐田被收回,但数量不多,对总数影响不大。2据《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条载北直隶田土总数,弘治十五年(502)计为二十七万四千四百三十三顷,嘉靖二十一年(542)计为二十七万六千三百二十六顷。

《明世宗实录》卷三。

2《明世宗实录》卷八二。

臣奉命清查各处庄田,见勋戚之家,多者数百千顷,占据膏腴,跨连郡邑。此后勋戚日增,有限之土岂能应无已之求哉。乞如成周之制,随其官之品级而定拟多寡,别其世之亲疏而量为裁革;其自置田土不报纳粮差者,俱追断如功臣田土律,庶几为经国裕民可久之道。疏呈上,明世宗不置可否,下户部议处。尚书梁材在王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具体办法成周班禄而有土田,盖禄以田出也,非于常禄之外复有土田之赐。今勋戚高爵厚禄,已逾涯分,而陈乞田亩,动以数千,诚非祖宗立法之意。自今宜申明诏旨,不许妄为奏讨,侵渔小民。其已经钦赏有成命者仍与管业;中有世远秩降,或非一派相传者,量存三之一,以为墓祭之费。余皆入官,以备边储。

至此,明世宗才明确表示态度,谕曰已赏田土,亦宜查明,有分外强占者,俱给原王。自今勋戚大臣务各安分,以保禄位,不许妄行陈乞。

清查勋戚庄田的工作,自是得以逐步展开。

嘉靖三十九年(50),遣御史沈阳清夺隐冒庄田,计二万六百余顷。

内中,退还民户者一万六千余顷,没官田二千五百余顷,绝户田一千九百顷。隆庆二年(58)四月,户部复御史王廷瞻奏“勋戚庄田,请乞太滥。或本宗已绝,为异姓所冒;或身后陵夷,为势家所夺,使国家优恤之典,为奸宄射利之资,甚无谓也。宜于初给时酌为定数,不得过多,仍诏以世次递为裁减。其无宗无爵者,悉归之官。”明穆宗准如议,令酌拟递减则数2。于是,户部奉旨议裁革勋戚冒滥庄田,并定出四条具体规定勋臣传派五世者限田百顷;戚畹限田七百顷至七十顷;宗支已绝及失爵者夺之;奸民影射者征程入官。

至同年十二月,复稍加修改“元勋世裔限以二百顷,勋戚半者限百五十顷。”3到了万历十六年(588)十二月,户部复御史刘霖题“戚臣庄田,除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一百顷为世业;驸马传派五世,准留十顷供主祀;其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庶尊卑有别,而皇仁可永。”明神宗以为可行,但对妃家一条加以更改,令“有出(生皇子)之妃,赐田原在百顷以下者准留。”万历十九年(59)十二月,正式定戚臣庄田之数皇后家派传五世,留一百顷。

以上见《明世宗实录》卷一○○。

2《明穆宗实录》卷十九;《明史》卷二二一《王廷瞻传》。

3《明穆宗实录》卷二七。

《明神宗实录》卷二○一。

皇贵妃并贵妃家派传五世,留七十顷,以为香火地。

后家不论旁枝别派,永远给付遵守。妃家无正派,传至三世,不论多少,尽数还官。

驸马传至三世,准留十顷,以为公主香火地,永远给付遵守,余着还官。以后养赡、香火庄田递减,都照今规则,永远为例。2由于赐额有所限制,虽钦赐和奏乞者仍络绎不绝,但庄田之为民害,自是还是逐渐有所减轻。

除上述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及中官庄田之外,明代还有为数不少的公主庄田、大臣庄田和寺观庄田。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叙及。

明代庄田的性质和特点所有这些名目繁多的庄田,都是中国皇帝制度的副产品。如果没有皇权的存在,就不可能衍生出这些占夺官民田地、蚕食国家税粮的社会公害。封建皇帝准许建立这些庄田的本意,原是为了通过运用君主主义的政治特权,干预经济,插手土地,分割地租,以巩固皇权的物质基础,维持皇统“万世不易”。但结果却适得其反。不仅破坏了皇权的尊严,而且加剧了皇朝的财政困难。这可以说是明代各类庄田的一个共同点。

另一个特点是,各类庄田的数量多而来源同一,都是以掠夺官民田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大部分都是已经纳税的开垦田、成熟地,真正属于荒地者为数不多。而且庄田数量巨大。如前所述,皇庄至嘉靖初年已达七万余顷;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六万余顷;王府庄田,仅万历时河南省内的王府庄田即有七万余顷。它们的构成,不外赏赐、奏讨、投献、强占。依仗权势,辅以金钱,“自置田宅”者,为数极少。投献所占的比例也不少。正德初年太监刘瑾得势时,“受献为庄田者不下千顷”。皇庄也有不少是投献的。例如,刘瑾把持朝政之日,“奸民乘隙多将军民屯种地土诬捏荒闲及官田名色投献,立为皇庄,因而蚕食侵占,靡有界限”2。但最主要的,则是来自皇帝的赏赐(包括奏乞与赐予)。兹举一条典型材料,以为证明(嘉靖)十七年四月丁卯,户部奉旨查明革爵重犯张鹤龄、延龄顺天等府庄田,原系节年钦赏者二十四处,共三千八百八十余顷,责令原佃人户照旧承种,征子粒银解部,许每年一次关领,以为家口食费。原系奏讨者九处,共一千四百余顷,尽数追没入官。其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百十七顷,许令变卖。诏可3。

张氏为皇亲之家,位至侯伯,弘治间得幸之时,红得发紫,势力大得很。2《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三。

《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己未条。

2《明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

3《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一。

其庄田的构成比例为钦赏者占73%;www.youxs.org%;www.youxs.org%。这个材料对于了解明代各类庄田的来龙去脉,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第三个共同特点是,各类庄田的要害和实质,都是按照各自的政治权力,进行经济利益分配。换句话说,就是占夺、蚕食国家税粮(田租)。结果造成“奸伪百出,私门日富,国计日亏”。因为其一,这些庄田往往是“名为钦赐庄田,而册籍不载者”2。册籍不载,就是隐占,租粮收入自然全归隐占者所有。

其二,明初洪、永二朝,为了复兴社会经济,改变农村生产面貌,规定在山东、河南等处允许农民尽力开垦,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3,永远不纳租税,即所谓“永不起科田”。这部分田地,后来不少被侵夺,成为庄田地土。农民的血汗田变为权贵者免纳租税的家业。

其三,势要之家“所奏请,多指民间垦田为之荒地”4。原来已经纳税的成熟田,被捏称为“荒地”,然后奏求强占,税粮也就成为他们的囊中物。其四,民田和官田的佃种者,在其所种的田土被强夺或进献以后,往往是照旧“纳无地之税”,而庄田主则“得收有田之租”5。

其五,各类庄田,由于“倚势兼并”,数额巨大,“田连阡陌”,真正由其家人、家奴,或私役军士耕种的,只是少部分,大多数都是出租给佃民耕种。于是他们就在租额上绞尽脑汁,大做文章,花样百出。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不按国家规定的租额征收。“如各王府往往营谋增置庄所,或因其近便而占夺,或托为官业而奏讨,纵令旗校,加倍征租。又如各侯伯等官,强佃官地,召民转种,倍数收租。及民居既久,辄诡称造府,威逼迁移,小民惜费惧威,倍加租利”。于“旧正额外,多方掊克,苛暴万状”。按规定一般是每亩征子粒(租税)八升,而过取“至今五升者,民不能堪”2。过取之数,亦无疑俱流入他们的腰包。

其六,逃避差徭。按制度规定各种庄田,“除皇庄外,无不出办差徭者,品官蠲免,皆有定数,即皇亲勋臣之家亦无全免之理”3。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中官庄田等等,凡“钦赐田地,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送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4。而且必须同时出《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条。

2《明穆宗实录》卷二七,隆庆二年十二月丁酉条。

3《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4《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5《明武宗实录》卷三七,正德三年四月甲午条。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弘治十五年八月乙酉条。

2《明宪宗实录》卷二四○,成化十九年五月癸丑条。

3《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三,万历二十八年十一月丁卯条。

4《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九,万历四十三年二月辛巳条。

办徭役,即使是“宗室买田不输役者,没官”。后来,各类庄田多令“自行管业”,“自收其课”,非但地方政府不得干预,且有“尽免其徭”者,致令“军国费用靡所出”。

其七,管庄之人额外科索。皇庄,由太监经管。“管庄内官(太监)假托威势,逼勒小民,其所科索必逾常额”,“使利归群小”5。王府庄田的官校也从中大肆贪污。“王府所入不过十二三,而官校以下侵冒常十七八”。勋戚庄田,“管庄之人,诛求无厌”,以致“征租害民,打死人命”2。关于各类庄田,以及其他官、民田的经营方式及其地租形态,因本书另有赋役制度专章叙述,故这里从略。

5《明武宗实录》卷十,正德元年二月乙卯条。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2《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戊戌条。

第三章户口制度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集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徭役征发,巩固皇权统治。

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首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户贴制的颁行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还有驱户、佃户等。明朝的户口制度,就是在前代,特别是元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此,只要看看明朝户籍的分类,即可一清二楚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

《明史·食货志》曰“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籍,通俗也叫册”2。所以,户籍也可以称为“户册”。明太祖所以在建国之初急于“籍天下户口”,是事出有因,非籍不可的。因为人户和土地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两大支柱。而土地又要依靠劳力进行开发耕种。不掌握户口,不明人丁事产,就不能了解基本国情,征发赋役也就无从下手。由于元末以来,连年战争,兵荒马乱,人民流散,田册、户册,或毁于兵火,荡然无存;或面目全非,严重失实,不足为凭,“民有一户应数十户差役者”。所以,整理户口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刻不容缓。建国以前,明太祖在四出征战,炮火纷飞的日子里,就多次下令在其控制的区域内“籍户口”。

明建国以后,洪武元年(38)立即命中书省议役法。以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补足,名曰“均工夫”,立册叫“均工夫图册”,行于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3。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夫役与田亩一致,尚未与丁口多寡挂起钩来。同年十月,明太祖命各地总兵官收集元代户册。洪武二年(39)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许以原报抄籍为定”,就是暂时允许以元朝的户籍为准。时值建国之初,社会秩序仍然相当混乱,漏口、脱户者不可胜计,暂时承认原有户籍的做法,当《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

2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989年第3、4期。3《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

是可取的。但毕竟非长久之计。明太祖一直以“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深感不便,屡思改变这种局面。于是在洪武三年(370),进一步派遣一部分军人与行政官员,分赴各地核实民户,统计人口。这也是明朝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全面的人口大普查。户部奉命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户籍、户帖。籍保存于户部,帖则由民自己保管。

户帖,最初是由宁国知府陈灌(瓘)创制出来的。元朝至正二十六年(3),明太祖朱元璋命陈灌为宁国知府。陈灌为良吏,关心民间疾苦,在府内大力除弊兴利,“革兼并之俗,核欺隐之籍”,首创户帖之制。明太祖得报,以为可法,遂取以为式,颁行天下2。对于这种户帖的创设与规制,明人多有记述。其中,以李诩《戒庵老人漫笔》一书所记,似最为详尽。兹摘录于下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看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著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著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著的,便是好百姓,比不著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某府州县乡都保附籍户计家口男口成丁不成丁妇女口大小事产基田瓦草屋右户帖付某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日。

书中,又谓此帖“周围梅花阑,大不满二尺,号数处用户部印合同半铃,年月日下空处用全印,后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直连者三,又横并者三,无官吏职衔姓名。背后沿边,县刊一小牵长腔宕印于其上,首行云江阴县提调官,下分注知县钱文德,县丞傅学。第二行司吏麋宗文。第三行典史朱贯道。每人皆有花押。末行洪武三年十一月日。县印向前,不在年月处”。

据称,洪武户帖的原件,今世有存。李诩是明朝常州府江阴县人。他所记的江阴县户帖,与其他地方的户帖,规制完全一样。由上可见,明代初年户帖的内容与格式,主要有以下三项前面,记载皇上圣旨;中间,写明户主姓名、籍贯,全家口数,分为男子成丁、不成丁以及妇女大口、小口,俱记各人姓名、年龄及其与户主之亲属关系;最后,登录事产。包括不动产(如房屋、田地)以及动产(如船只、耕牛)等之种类与数量。“唯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等,此其与赋役黄册不2参见《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陈灌》。

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

同之处”。

户帖制的推行,对于明代初年的政治、经济、军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从洪武三年起全面实施,迄洪武十四年(38)编造“赋役黄册”为止,在十多年间一直是明太祖用以管理户口、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不仅为他完成统一大业,巩固新生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是对“均工夫”法的完善和发展,并为实行赋役黄册制度创造了条件。

然而在另一方面,户帖制亦有其不足之处。它“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势必容易造成赋役征调轻重失宜。同时,户帖上所登记的人口、事产,又都是静态的,不能及时反映出其动态变化,也没有涉及到人口与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一方面使国家的赋役征收能够有保障,另一方面又使百姓的赋役负担能够平均一些。

编造赋役黄册众所周知,全国赋役事务,原由中书省负责管理。洪武十三年(380)

正月,明太祖以中书省丞相胡惟庸谋叛为由,将其杀死,并宣布永罢丞相制,革除中书省,分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暂时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集大权于他一人,皇权从此登峰造极。但是,在经济上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之一,就是户口混乱,漏口、脱户、隐瞒丁产者数多,从而引起赋役负担严重不均。隐瞒丁产,直接威胁国家赋役征派;赋役不均,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这两种现象集中到一点,都不利于皇权的巩固。因此,非改变不可。

如何改变,这又是一道难题,需要认真思考,细心做好。当时中国已是一个世界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都是一家一户,基本上处于一种分散状态。如果没有一种严密的组织机构,以及可以具体操作的管理系统,是绝对难以办到的。为此,必须首先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由他们自己管理、监督自己,即赋役由民出民管,公共事务、社会治安,也由居民自己负责维持。明太祖的聪明伟大,就在于他善于审时度势,抓住时机,敢于进行变革,政治、经济同时并举。而且讲求策略,每做一件事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为了在户帖的基础上,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的户口与土地,他首先改革地方政权组织,仿前代里甲之制,强化户口管制。元代基层一级的政权单位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废“社”,编民为里,实行里甲制。通过里甲组织,把本里本甲的赋役管理起来。从改变农村政权组织形式入手,以达到管理经济的目的。

为了管好赋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编置小黄册”,而后各地相互仿效、创新,不断摸索,加强赋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980年第3期。认为时机成熟,“以赋役不均,命户部编赋役黄册”。并以该年为全国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其内容、编造方式、管理程序是这样的第一,在乡村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人(户)。每年役使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负责一里一甲之事。里长、甲首轮流担任,其先后次序以丁、粮多寡为定。每十年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镇同时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建制单位名称不同。乡村叫“里”,城中称“坊”,城乡结合部为“厢”。坊、厢的钱粮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由坊长、厢长督责,差役由坊、厢内的居民按丁轮充。

第三,每次编造黄册时,每里编为一册。册的前面绘有一个总图。鳏寡孤独不服徭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尾,称为“畸零”。僧人、道士给以度牒(身份证明文书),凡有田者编入民册,按一般民户征派赋税;无田者亦称为“畸零”。

第四,赋役黄册每隔十年,由有关衙门重新核实编造,以丁、粮增减而定里长之升降。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户部,其余三份分别保存于司(省)、府、县。送呈户部的那份,册面用黄纸,故称为黄册2。黄册于年终进呈,然后转送南京玄武湖后湖东西二库收藏。每年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明中叶以降,各种典章制度多遭到破坏。赋役黄册也徒具形式,失去实际意义。官府征收赋税,编派徭役,往往自行另造一册,时称“白册”。《明史》卷一三八《范敏传》。

《明史》卷三《太祖纪三》云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此处百户为里,似为居民互助合作组织。2关于“黄册”一词,明人张萱《疑耀》卷二另有一种说法“今制,丁口税粮,十岁一籍其数,曰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齐高帝即位,尝敕虞玩之与傅坚意检定。诏曰‘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云云,时亦称人籍。今世多不解黄字之义。余偶阅唐开元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帖,三年一造户籍,即今之黄册也。谓之曰黄,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4页)。

以上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关于明太祖颁定的赋役黄册,史料多有记载,俱可资参考。其中,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一文所载,似更为详细清晰。其文如下“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侍会。皆十户。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绝者,附畸零。”

以里甲为基层单位,编制赋役黄册,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一项重要变革。以里中富裕者(丁、粮多者)轮充里长;以老人劝督里中居民,“导民善,平乡里争讼”,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另一个特点。如前所述,明代对户等的划分,俱以职业为标准,“毕以其业著籍”,为其户籍制度的根本特征,但它却是沿用元代旧制,非明代之创举。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凡漏口、脱户,必须向官府自首,目的是防止人民逃避赋役。

明代的役法,实行配户当差制,即由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充当某类特定的差役,时称“户役”。最主要而又最重的户役,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种。役户各有籍,“列其人户丁数于内,以便差派。民户籍、灶户籍隶户部,军户籍隶兵部,匠户籍隶工部。全部各类役户在五十种以上。充当户役的则是全国的编户齐民。上述四类役户中,军户户役、灶户户役最重”2。军户、灶户,都是世代永充,不得更改。匠户也是如此。赋役黄册,侧重于户口管理,强调人户统计与控制。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黄册时,南直隶应天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湖广、江西、福建等十二省(布政司),编入赋役黄册的户口数,共计为一千零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户、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五百零五口。

以里、坊、厢为编审赋役的基层单位,以及里长、坊长、厢长职能的确立,是明代赋役管理体制日为完善的表现,也是当时地方基层政权暂趋成熟的反映。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通行证)。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

可是,在封建剥削制度下,这种层层控制的高压政策,事实上很难维持下去。更不可能杜绝人户逃亡、移徙,隐瞒人户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终于迫使封建皇朝不得不认真对付这部分群众。

2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989年第3、4期。第二节抚辑各色人户《明史》称“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在封建社会,“逃户”与“流民”的出现,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历史、地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则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压迫本质所决定的。附籍,却有些不同。应该说,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口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至于朝廷所实施的“移民”,原因更复杂,这个问题将在下面专门叙述。这里先介绍朝廷对待逃户、流民、附籍等各色人户的政策。

关于逃户与流民逃户和流民的产生,除了“避徭役”、“年饥或避兵”之外,躲避赋税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这两种情况,历代皆然。就明朝而言,从明建国开始,迄明朝灭亡为止,逃户与流民从未间断。从发展阶段来看,大约可以宣德朝为界始,宣德以前,由于国力相对强大,社会比较稳定,逃户和流民问题尚不十分突出,规模小,对封建国家的直接威胁还不严重。从宣德后期开始,从南到北,人民逃亡的现象已经变得相当严重。为了明白起见,先将《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39)至正统十二年(447)五十多年间,逃户与流民的一些资料,表列于下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山西繁峙县逃民300余户,“累岁招抚不还”。

迫于苛政。《明太祖实录》卷208。

建文四年八月丁丑南直隶淮安、北平、永平、河间诸郡流移复业者7300余户。

“避兵流移”。

《明太宗实录》卷。

永乐元年正月庚辰北平布政司流民复业者3000余户。

《明太宗实录》卷。

(续表)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永乐元年闰十一月了未河南开封诸府复业之民户,计男女98550人。未复业者32050余户,男女4020余人。

因赋税繁重“不得已而去”。

《明太宗实录》卷25。

永乐五年八月壬辰广东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000余户。

“此皆逃避差役之人”。

《明太宗实录》卷70。

永乐八年七月戊子山东莒州等县复业之民340太宗实录》卷0。

永乐十六年二月癸巳湖广随州等地各处逃来之民5o0余户。

“厄于饥寒”。《明太宗实录》券97。

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山东高密县复业逃民700余户。“科差烦扰,衣食不给”。

《明太宗实录》卷252。

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浙江海宁等县民逃徙复业者900余户。

“科敛无度所致”。

《明宣宗实录》卷2。

宣德三年闰四月甲辰河南南阳诸县由山西流入之饥民不下0余万人。

“民饥流移”。《明宣宗实录》卷42。

宣德五年十一月甲寅河南开封等府逃民复业者500余户。

徭役所致。《明宣宗实录》卷72。

宣德十年六月丁未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50000余户。

“追累年负欠税粮,民不聊生”。

《明英宗实录》卷。

正统二年三月戊午陕西汉中逃民四、五万人。“比因徭役频繁,饥寒《明英宗实迫切,遂致转徙”。录》卷28。

(续表)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正统二年四月戊寅河南归德诸处逃民540余户。“赋税浩繁,家道贫窘”。

《明英宗实录》卷29。

正统五年正月辛亥真定、太原各州县招抚逃民复业计340余户。

租役烦扰。《明英宗实录》卷3。

正统五年正月甲子山西、河南等处流民3423民困乏,迫于科关,遂致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3。

正统五年十二月甲午山西招回复业流民计533户。

“岁荒艰窘,流移各处”。

《明英宗实录》卷74。

正统十年五月庚子凤阳宿州自山东、山西诸处逃入之民动以万计,已招抚男女400余人,计780余户。

差徭所致。《明英宗实录》29。

正统十二年三月戊子河南邓州自山东、山西逃入流民350余户。

“徭役繁重,逃移至此”。

《明英宗实录》卷5。

正统十二年四月戊申山东青州诸城县民先逃移者0300余户,继又逃者2500余家。

“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

《明英宗实录》卷52。

正统十二年五月壬子河南自各处逃入流民将及20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

累因旱伤,辗转流移。

《明英宗实录》卷54。

正统十二年六月丁卯山东兖州府沂州饥民逃移者5500余户。“累岁旱涝,民饥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55。

表中所列的数字,虽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不难看出在此五十多年间,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都已出现大批逃户和流民。如果每户按五口计算,人数多达440余万(包括复业与尚未复业)。在如此众多的“辗转流移”的农民中,不排除有些在元末战争中已经弃家逃出,但大部分都是明皇朝建立以后,由于经济剥削和“靖难”战争等原因而造成的。无论是还乡复业者,还是累招不还者,概不例外。洪熙元年(425)十二月,浙江海宁县的奏言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逃徙复业者九千一百余户,所欠夏税丝绵四万余斤,粮三万余石,乞恩优免。上谓尚书夏原吉曰一县几何民,而逃者九千余户。此必官不得人,科敛无度所致”。宣德时,宣宗又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只缘有司不善抚恤,横征暴敛,致其如此。”2他还《明宣宗实录》卷十二,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条。

2《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说“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税已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3正统时,英宗说“朕自即位以来,屡诏轻徭役,蠲逋负,慎简官僚,善加抚字。今岁未为荒歉,而民流移如此。盖由府、州、县官尸位素餐,苟且度日。稍有科差,则放富差贫。征收税粮,则横加科敛。或徇势要所嘱,督追私债,甚于公赋。或为豪猾所饵,通同侵渔,无所不至。以致小民不能存活,弃家业,携老幼,流移境外”4,“迁徙不常”5。

逃户与流民大量涌现的后果是,“田地荒芜,庐舍荡然”,经济萧条。

例如苏州府太仓城,洪武二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时,原有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至宣德七年(432),只余下十里、七百三十八户。四十一年间,户口逃亡十分之九。经济最发达的苏州府尚且如此,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人户逃绝,田多荒芜,势必“逋负税粮,遗累乡里”,“公私耗竭”,皇权的经济基础也受到猛烈冲击。为此,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予以调整。

逃户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选户的政策一般说来是恩威并重,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有暴力强制,又有宽恤之举。洪武二十三年(390),明太祖命国子监生会同各地府、州、县官员,审查逃户,派人押回原籍复业,免其徭役一年。而对于老弱不能还乡以及不愿还乡者,则令所在著籍,授田输赋2。洪武二十四年(39),山西繁峙县奏言“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明太祖不同意,谕户部官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因此而逃,宜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加以善抚3。永乐七年(409),山西安邑县奏曰逃民田土荒芜,而税粮尚征,里甲赔纳。明成祖立即指示户部尚书夏原吉,说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有逃徙。于是租税愈不足。应马上发文,凡有此种情形者,一律停止征收租税4。永乐十九年(42),令原籍有司核审逃户。永乐二十年,山东高密县奏言“逃民七百余户,已还乡复业。其历年所欠粮料,上司一再遣官催征,请予宽免。”明成祖即谕户部官,宜申令有司“自今逃民复业者,历年所欠粮料等物,悉与蠲免。”永乐帝勇于开拓进取,他在位二十二年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3《明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条。

其地足给,无所谓太仓年例者,闾左自正供外,亦无他财赋。”永乐帝去世后,朝廷对商屯的政策,除了继续鼓励商人募民垦边,就地种粮之外,主要是根据时势变化,不断调整米、盐比价,激发商人输粟于边的积极性。这个调整,首先是由钞法引起的。

明代的货币,开始用钞(纸币),后改为银。纸钞行不多时,即遭到破坏。明成祖逝世不久,因钞法不通,户部尚书夏原吉上疏,请令有钞之家中盐。明仁宗下旨允准,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盐,每引,钞三百贯;河南(东)、山东盐,每引,钞一百五十贯;福建、广东盐,每引,钞一百贯。

洪武二十二年(389)九月,普安军民指挥使司周骥奏言“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无补。今蛮夷屡叛,大军所临,动经数月,食用浩穰,而道里险远,馈运不给,宜减盐价以致商人。旧例云南纳米二斗,给淮、浙盐一引;二石给川盐;一石七斗给黑井盐;二石四斗给安宁盐。近因盐重米轻,故商人少至,请更定其例。”奏文送到朝廷,明太祖采纳其言,命户部量减盐价淮、浙盐一引,米一斗五升;川盐一引,米一石五斗;安宁盐一引,米二石;黑井如川盐之数3。民屯与军屯价值的实现过程是,通过直接开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而商屯实行之初并非这样,没有与耕地发生关系。商屯价值的实现形式是通过商人以米、官府以盐,官商互相进行米、盐交换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商人运往边境的粮食,不是由他们直接经营土地生产出来的,而是以(盐)引目为媒介,通过商业流通渠道实现的。

明成祖即位以后,商屯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的变化有些反复“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专于京卫开中。唯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不数年,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于是诸所复召商中盐,他边地复以次及矣”。内容的变化,主要是一些商人直接参与土地开发,将商业资本引入粮食生产领域。

动荡,加以年年旱、蝗成灾,而鲜有实效。

原因是,当时一些商人感到运粮到边境,路途遥远,且多危险,费用浩繁,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不合算,本大而利微,遂改变形式,招民直接在边境进行农业生产“募众督耕”,开垦土地,自设保伍,就地种粮,换取盐引。募众督耕之法行,经济上对商人有利。侯方域代其父侯恂奏议屯田,谓“国初计边地寒,又受兵,且耕且守力最艰,乃通商中盐以维之,令贾人输粟边郡,官给之引,赴盐所领盐转鬻。永乐时,粟二斗五升,得盐一引,商赢引过当,争趋之,各自设保伍,募众督耕,于是边地尽垦,而塞下粟充溢露积,饶于中土,屯军亦因其保障,守望相助,得力耕。时各镇军饷,就2《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

3《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七。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商屯,按照《明史·食货志》界定的含义,为“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盐法开中之制,在宋、元两代已有之。商屯的产生,源于盐法。盐,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由政府垄断,实行专卖,严禁民间私贩,违者治罪。明太祖初起,即于元至正二十一年(3)二月,“议立盐法,置局设官以掌之,令商人贩鬻,二十分而取其一,以资军饷”。元朝至正二十六年(3),置两淮盐官。吴元年(37),又置两浙。洪武初年,诸产盐地次第设官,建立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云南白盐井、云南安宁盐井、云南五井七个盐课提举司,以及陕西灵州盐课司,分别管理各地盐的生产与销售。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所谓“开中”,就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召募商人将其粮食运入官仓,按米与盐的一定比价,向官府换取盐引,到指定盐所支盐贩卖。卖毕,复将原给引目交回所在官府。以上参见《明史》卷二四一《汪应蛟传》、卷二七五《张慎言传》、卷二四四《左光斗传》、卷二四八《李继贞传》。

阅读中国通史最新章节 关注https://www.smrhm.com/article/27781.html

(快捷键 ← )上一页 目录(快捷键 enter) 下一页(快捷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