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3月22日。
地点:李铭韵律师事务所(隆达大厦十楼,1502)
记录人:李铭韵
今天新接到一位客人,他说他的女儿走丢了。
我从他那里看了照片,是一个很可爱的小女孩,大概就五六岁的样子,应该还没上小学。
在征得了他的同意后,我将他女儿的照片做了个备份,希望能够早日找到他的女儿。
虽然我们没有谈论报酬的事情,但是从他的穿着来看,他应该不像是个有钱人,应该是负担不起我的费用的。
不过算了,这些都不重要。”
接着是一段涂改的痕迹,像是有人改变了原本写着的东西。
“虽然我也打算义务接几个帮助他人的案子,但是这种找人的活肯定是不算在内的,所以我最后还是建议他寻求警察的帮助,不过还是留下了他女儿的照片。”
在这段话的下方,还附有一张小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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